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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打着科学外星人的旗号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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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2019 11:0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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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流浪地球》

近期,《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春节档期电影热映,前者票房已突破36亿。这两部片子将激发爱好科学的青少年探秘外层空间,投身航空航天事业。

需要警惕的是,这些年,有一拨人打着科学、外星人的旗号招摇撞骗,宣扬迷信邪说,有的甚至发展成为邪教,毒害了不少爱好科学的青少年。

春节前,中科院国家天文台博士刘博洋实名举报了宣扬“天堂之门”“雷尔教”“宇宙人类”等的“外星人”邪教组织,他重点提及了马晓晓及其系列讲座《我遇到了外星人》。

奇葩言论

在《我遇到了外星人》第九场,马晓晓介绍她在巴西遇到的“外星人”,一个有38个“高灵”附体的“灵医”,为很多人“治愈”了身心疾病,“十年不会走路的,去见他、他摸一下,你这个人就会走路了;瞎子眼睛都瞎的,去见他、他摸一下,瞎子就会有视力、可以看得见了”。

这个“外星人”就是德法利亚,因涉嫌性侵数百名女性、贩卖儿童,已被巴西警方拘捕。

马晓晓是律师?

马晓晓系中国女子,30多岁,高中阶段留学澳大利亚,现生活于澳大利亚。

马晓晓在网上传播《我遇到了外星人》,受到一些组织和个人吹捧。马晓晓自称是“律师”,有关组织或自媒体在介绍她时,也称其为“律师”。

马晓晓是中国公民,如果是律师也应该是中国执业律师,但查询中国各省(区、市)律师执业信息,根本没有“马晓晓”这个人。

澳大利亚的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查遍澳大利亚各州的出庭律师信息,没有名为Xiaoxiao Ma或Shao Ma的律师。笔者怀疑,马晓晓充其量属于事务律师,类似于中国的律师助理,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但不能出庭。

公开信息印证了笔者的判断。从公开信息可知,马晓晓是中国联塑集团驻悉尼办事处的秘书兼法务,该公司总部在广东佛山。“法务”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不一定是律师。

“京津冀飞碟探索研究中心”系非法组织

网上关于马晓晓的介绍中,大都提到她的两个身份——世界华人UFO联合会的理事兼法律顾问,京津冀飞碟探索研究中心飞碟信息调查研究员。

查询结果1

笔者登录民政部的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这两个组织,但没有任何结果。也就是说,“世界华人UFO联合会”和“京津冀飞碟探索研究中心”并没有在中国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查询结果2

从网上查到的信息看,“世界华人UFO联合会”主要成员大部分在中国大陆,其活动范围也主要在中国大陆,该组织在国内有多个分会,如山东、山西、新疆等地分会,包括2017年3月前后成立的“京津冀飞碟探索研究中心”。查不到,也就意味是“非法组织”。

网站信息

“世界华人UFO联合会”有个网站(“世界华人UFO联合会”),经查询,该网站(http://www.hrufo.com)IP地址位于香港。但该网站技术支持却是山西太原维科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该网站查询不到工信和公安部门的备案信息。也就是说,该网站在中国大陆系非法运营。

退一万步讲,即便“世界华人UFO联合会”是境外非政府组织,该组织在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也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换句话说,马晓晓这些年在中国大陆参加的这两个组织系非法组织,以这两个组织名义在大陆从事的活动系非法活动。

朱进

北京天文馆馆长朱进:经常接触外星人是瞎扯

地外文明和地外生命不是一回事。地外文明跟大家说的外星人差不多是一回事,在我们太阳系应该是没有的。我个人认为,没有外星人来过地球。

《我遇到了外星人》视频已下架

据悉,马晓晓的系列讲座视频《我遇到了外星人》已经从优酷、腾讯、喜马拉雅等网络平台下架。宣扬马晓晓邪说自媒体,如微信公众号“星空天台”“星际联播”“光文明头条”等,已经被依法关闭。

附有关法律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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