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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版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持中国机动车驾驶证者若不定居,可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
驾驶机动车。但必须注意以下要求和限制:
按现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需携带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及一份经公证的德文译文即可驾驶车
辆。
译文可由中国某位公证人出具并进行公证。此外,在德国这类译文也可由法院指定的法院宣
誓翻译来完成。
中国机动车驾驶证不再不再不再需要经德国驻华大使馆的认证。
持香港机动车驾驶证者不必携带德文译文。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德国定居,则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德文译文最多可使用 6 个月。6 个
月过后,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就不被德国认可,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在德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德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获得及所需条件,请及时与住处机动车驾驶证主管部门联系。如果
机动车驾驶人能够证明,其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定居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则可根据申请破例将
其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在德国的使用期再延长 6 个月。
全文:http://www.china.diplo.de/conten ... inindeu120401dd.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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