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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7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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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07 23:08:59 | 只看该作者
【条款】<br /><br />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br /><br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现象】<br /><br />  对于美国、日本和大多数西欧国家来说,由于土地本身就是私有化,因此,房屋产权和土地所有权是捆绑在一起的。<br /><br />  但是在我国,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解读】<br /><br />  居民拥有使用权和继承权。也就是说,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会怎么办呢?自动续期!<br /><br />  对于百姓来说,最为关注的莫过于自己购买的房产,物权法的立法,无疑给百姓吃了颗定心丸。<br /><br />  尤其是上世纪70年代末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而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br /><br />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br /><br />  房屋买卖过户最重要<br /><br />  解读人:辽宁省盛京律师事务所 宫振华律师【条款】<br /><br />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 /><br />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现象】<br /><br />  某些中介机构为了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从中赚取中介费,给买主逃避税费想办法,比如,国家规定,购买未到5年的房屋,买卖时交50%的交易所得税。此时,中介机构主张买主先全额交购房款,然后对买卖合同进行公正,约定此房满5年后再进行登记过户。【案例1】<br /><br />  1995年,北京居民刘某将一处近70平方米的房子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但是当时双方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10年后,此处房屋已经涨到了80万元,于是,刘某后悔了,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腾房,自己给退16万元和16万元10年间的利息6万元,计22万元。最后,法院判刘某退给李某22万元,房屋归刘某。【案例2】<br /><br />  葫芦岛市的赵某7年前将一处85平方米的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当时双方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7年后,房屋增值到22万元,赵某后悔了,要求张某腾房。最后法院判决,张某不用腾房,双方要限期过户。【解读】<br /><br />  都是房屋买卖没有进行登记过户,但是结果却出现了两种。如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买卖房屋没有进行登记的,双方买卖虽然发生,但是房屋所有权却没有发生转移,双方的交易无效,买方的权益不予保护。【提醒】<br /><br />  房屋买卖双方要进行及时登记,以防止发生纠纷时,买主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证,如果有特殊情况,也要进行预告登记。<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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