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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NGO活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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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0.2006 18:14: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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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br />现阶段环境问题的非政治性:现阶段的环境问题相对政治争议较小,这是环境NGO获得 <br />较大活动空间的前提条件。目前政府是一方面希望借助NGO提供社会服务,即用社会化 <br />的方式完成原来用行政手段完成的职能。另一方面,对NGO组织集体行动或成为利益集 <br />团的代表加以严格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环境NGO目前主要定位为环境教育,培育公 <br />众和青少年环境意识,动员植树造林,倡导环保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对一些环境事件加 <br />以披露,施加压力。   环境NGO活动与政府环境目标一致:由于政府和社会长期以来对环境问题深化认识 <br />,环境保护已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NGO的活动 <br />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在政府支持下,我国环境教育逐步普及,导致公民环 <br />境意识的增强,公民环境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法律和政策认同。2003年9月1日实施的 <br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政府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参与问题还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迄今 <br />为止涉及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最高层次、最为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在公众支持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随着公众环境意 <br />识增强,环境NGO进行公众动员容易产生共鸣,取得积极回应,获得各种资源,其中包 <br />括利用媒体资源放大NGO的声音。   环境管理部门的开明态度:作为环境决策管理的主要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相对于其 <br />他政府部门,更乐于汲取民意,对NGO的开放和接纳程度较高。此外,双方在环境保护 <br />的目标上没有冲突,存在利益的一致性。在一些环境案件的查处上,环境部门宥于权限 <br />,无法对其他政府部门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还需要和NGO结为盟友。   国际援助机构的支持:每年,许多大大小小的国际组织投入数百万美元支持中国的 <br />环境NGO,它们认为环境有利于促进中国公众参与和善治。很多环境NGO得到了国际社会 <br />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此外,国家近年来对政府环保部门的大量投入使其资源充裕,使得 <br />政府与NGO对国际援助的竞争相对缓和,客观上为环境NGO争取国际资助创造了较为宽松 <br />的条件。全球环境活动的跨国界宣传交流和国际组织的项目示范,有效地推动了环境 <br />NGO的成长。   从事环境教育的进入门槛较低:从数量上讲,环境NGO呈快速增长态势,这一方面 <br />得益于社会的关注。另一方面,和其他一些NGO活动的领域,比如养老服务一开始就要 <br />求较高的专业化程度不同,环境宣传教育的介入门槛不高。环保活动可以多样化,规模 <br />可大可小,成为容易介入的领域。   在参与中成长   学者高?曾把公众参与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通过环境教育使公众意识到环境和资 <br />源危机,从而自觉维护和实施政府的可持续发展环保政策,接受更为环保的生活方式。 <br />比如,政府可能采用市场机制,用提高资源价格、征收生态税的方式刺激企业和消费者 <br />的节约行为。这类政策会直接增加公众负担,需要公众的理解和配合。推行垃圾分类和 <br />废物回收,也需要在较高的公众环境意识的基础上进行。中国NGO目前进行的环境教育 <br />主要是在这个层次上。其二是作为利害关系人和政府协商环境决策。仅仅依靠环境教育 <br />不足以保证资源管理和利用政策的有效性,只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群体对决策拥有发 <br />言权,这些群体才能自愿去维护和实施政府的环境决策,而政府才能权衡各方利益,使 <br />决策科学化。NGO是代表公众利益或消费者群体的组织形式,可以充当政府和公众协商 <br />的中介。现有的社区和群众组织也可以成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但前提是它们由政府职 <br />能的延伸变得自治、独立起来。当然,协商的过程既有合作和妥协,也会产生冲突。但 <br />协商是化解冲突、改善决策公平和科学的重要手段。第三层次是基于权利的参与理念, <br />即公众拥有决定他们现在以及后代未来生活和环境的权利,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就是基 <br />于这样的权利。只有承认公众,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地位如何,都有参与决策的平等权利 <br />,才能真正建立起政府和公众平等协商的机制。而对政府以及企业的环境监督,是社会 <br />公众或NGO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的一种形式,侧重于针对环境政策出 <br />台后的实施行为加以影响。第二层次的协商,则侧重对决策过程的把握。   目前,中国的环境NGO主要在公众参与的第一层次活动,大多比较温和,较少代表 <br />公众或团体利益和政府发生对立,这是它们发展较快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过,发展到一 <br />定阶段的环境NGO要想在第二层次上有所作为,还有一定困难。因为公众环境教育着眼 <br />点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在第二层次,则是要代表公众或者受环境损害的弱势群体 <br />,和政府协商,参与、影响环境政策,这将在本质上介入深层次的社会经济问题,调整 <br />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其政治涵义就要明显许多。尽管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但在总体上 <br />,NGO作为组织化的公众挑战、监督政府权威还不能为现有的体制容纳。所以,在第一 <br />层次从事公众教育对于环境NGO来说比较容易。但对政府进行监督以及进行政策倡导, <br />甚至在共同的目标下协同行动形成环境公民运动,在中国还表现得很不明显。目前NGO <br />出现的一些零星试探和突破,是其进入第二层次公众参与的前奏。这个过程对中国民主 <br />化进程有着积极影响,但可能很漫长,而且更多取决于政府的体制改革。   不过,政府需要在利益分化的格局中把握环境和经济的平衡,在和地方利益的冲突 <br />中,环境NGO的诉求通常并不和中央的环境政策相矛盾,一些环境NGO在环境事件中挑战 <br />企业及其背后的地方政府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获得进展。另一方面,在和地方污染企业 <br />的冲突中,一些环境NGO依靠其社会影响和对当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责任感游说地方政 <br />府,向其强调环境对本地发展的长期利益,并获得后者支持,表明NGO和地方政府在环 <br />境问题上并不只能处于对立冲突,也未必不能达成共识。   目前,中国的环境NGO已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但从总体上评价,其影响还限于 <br />第一层次。不过,有迹象表明,它们正试图向更高的参与层次迈步。它们在国内活动的 <br />若干案例则已表明,它们在“传统?的公众环境教育的自我定位之外已开始有所突破。 <br />至少在这些案例中,它们的角色已变为“环境监护人?、“公众利益代表?,试图对政 <br />府和企业进行倡导、影响和监督,成为人大、政协监督、舆论监督之外重要的社会监督 <br />力量。   关于鼓励公众和NGO参与环境决策的几点建议   1、政府需要扭转长期以来重技术创新轻制度创新的做法,认识NGO对环境治理的深 <br />刻意义,改变政府直接控制的环境政策,倡导公民意识,向公众和NGO等社会力量赋权 <br />,从立法、制度上充分保障它们的各项环境权益。具体措施包括:向社会开放政府垄断 <br />的环境信息,决策透明;尽快建立、完善环境纠纷争议解决机制;引入公益诉讼机制, <br />保证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利对损害环境的政府或企业提起诉讼;鼓励媒体的独立报道 <br />,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力度。总之,要培育社会力量成为约束政府和企业的制衡力量, <br />引入被现有利益格局排斥的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使它们成为环境权益、社会资源的 <br />配置主体,从而改变政府强社会弱的局面,尽快建立起社会监督和制衡机制。   2、为NGO提供更为开放的政治空间和宽松的政策环境,使NGO逐步成长起来。要使 <br />政府和环境NGO的对话、沟通和交流成为一种机制,使它们在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真正 <br />成为沟通政府和民众的渠道,使NGO和政府成为相互尊重的合作伙伴。   3、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明确NGO为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 <br />形式,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使其真正具备可操作性。   4、(环境)NGO要积极争取资源进行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和完 <br />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透明度,赢得公众信任,从而真正有能力代表公众或其他 <br />利益相关者与政府和企业进行磋商,提出政策建议,施加社会影响,切实、有效地推动 <br />可持续发展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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