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宏芯并购基金拟通过德国宏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一家知名度并不高的德国机械制造公司—— AIXTRON SE 爱思强公司。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撤回了2016年9月8日颁发的针对宏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爱思强的“无公害证明”,并决定重启审查程序。11月19日晚爱思强宣布,负责外资审查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告知爱思强和提出收购要约的中国福建宏芯并购基金,对并购仍存在安全顾虑,要求爱思强放弃该交易,最后的决定权交给了美国总统奥巴马。就在不久前,奥巴马发布正式行政命令,反对此次收购。虽然爱思强宣布,美国方面的否决只限于该企业在美国地区的生意,中国投资者收购爱思强部分股份不受限制,但是这一事件再次将中德贸易关系推上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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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笔者将展示自己的观点:中德双方需冷静对待这一事件,应当进一步加深相互理解。根据德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某些交易是否合法取决于政府的许可。熟谙跨国并购的律师应当在并购前期阶段提供充分咨询、设计合理的并购方案以获得政府许可。
2016年上半年在德国境内发生了164起并购(来源: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买家来自美国的并购为64起(占39%),瑞士45起(占27%),中国37起(占22%),英国31起(占17%),法国29起(占18%),荷兰29起(占17%)。
以上数据明确表明,美国仍然是在德国进行并购的第一大国,并购数量占到了总数的近40%,但是来自美国的并购却并没有导致公众的负面情绪。中国在瑞士之后位列第三,实际上和英国、法国、荷兰处于同一梯队。最著名的并购当然是中国美的集团收购德国著名机器人制造企业库卡集团,此项并购的交易额达到了四十七亿欧元。
外国直接投资在德国很常见,它也是推动德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和财富,提供了丰富的工作岗位。总的来说德国民众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接受程度较高。对于中国企业的保留态度主要是出于对人权问题、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的顾虑。但是这些顾虑很容易消除。并购双方可以共同承诺,中国投资者将遵守德国关于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的各项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共同决定权。
德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框架对国内国外投资者同样适用。德国法律对外国国有企业或者由国有企业控制的经济部门可能带来的政治影响设置了边界围栏,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特别强调。
在许多中国直接投资者的身后可以看到国家基金或者国有企业的身影。德国政治届和商界对此表达了些许担忧:国家基金或者国有企业是否会寻求某种与德国国家利益相违背的政治利益。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担忧,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这些公司的透明度较低,对双方交流重视不够以及并购的经济目的有欠明确。
德国公众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中国投资者采取更透明、更公开的策略有利于在德投资的顺利进行。多年之前德国民众对于来自科威特、卡塔尔甚至挪威的投资也同样疑虑重重。如果中国投资者能够像这些国家的投资者一样公开透明地参与并购程序,那么在未来,德国社会也一定会对中国投资者张开怀抱、热烈欢迎。
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开放的市场,事实上对于外国人并无投资限制。外国人可以在德国不受限制地投资,独立购买不动产或企业。与之相比,德国投资者在国外的境况往往更加困难一些,比如在一些国家,如果企业大股东是德国投资者,那么部分行业对该企业是不开放的。
大部分德国民众没有注意到中国在2016年10月改善了外国资本在华投资的条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可见中国对外国投资者也越来越开放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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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 r% |+ \) t# i 基于国家安全和保护战略性产业的目的,每个国家都会对关键行业进行保护,德国和欧洲也不例外。这些敏感行业包括:电信、能源和原材料供应或者国防工业。在法律上,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一方面通过德国及欧盟的《卡特尔法》,另一方通过《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来实现。
在跨国并购中并购方应当尽早让律师介入,提供咨询意见,和相关国家机构接触,以避免再出现爱思强事件式的尴尬状况。爱思强事件中的解释失误和咨询失误其实是可以避免的。虽然该并购在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导致了利益驱动之下的政治纠葛,但是在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协助下,这一后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根据德国法律,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只能基于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理由。《对外贸易法》第4条以及第5条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规定。
到目前为止联邦经济部对102个并购案进行了审查,但没有一项外国投资者被否决。这个数据显示,来自外国的投资一般而言都会被通过。和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是一个对外国投资者非常开放的国家。根据法国产业政策,有11类行业被定义为受保护的行业,包括国防工业、加密技术、私人保安,信息技術安全、赌场或赌博场所。外国投资者进入这些行业必须获得法国经济部的许可。在意大利,国家通过“金色股份”的方式对相关企业施加影响。
《对外贸易法》中的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含义何在?根据欧洲法院的司法判决,在狭义理解上,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指的是对整个社会的基本利益而非仅仅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投资者必须知道,在哪些条件之下参股行为会被禁止或被限制。对此我们必须熟知客观、准确、法定的标准。同时德国法院随时可以对投资限制进行控制。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 如果投资计划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中国投资者购买德国企业是件很简单的事情,目前各界的过激反应实在毫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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