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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德国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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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8.2003 22:12:33 | 只看该作者
如何在德国成立公司<br><br><br><br><br>  德国是我在欧洲最大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伙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在德设立的各类中资机构约500多家,其中绝大多数为有限公司,只有极个别股份公司。德国是市场开放、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市场容量大,但竞争激烈。德实行高工资、高福利和高税收政策,劳动力和经营成本非常昂贵。近年来,德第三产业比重不断增加,老工业逐渐向第三世界等地转移,企业破产数不断攀升。中国企业在德设立公司,应充分做好市场调研,慎重决策。 <br><br>??一、德公司的主要形式及其特征比较 <br><br>??(一)人员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 <br>??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并出任老板或股东的公司,主要有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无限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等。这些公司多为战前及战后初期成立的家族企业,由于要以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人合公司这一初级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 <br><br>??(二)资本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 <br>??资本组合公司(以下简称资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中又分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这两种基本形式,即国内通常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模式。 <br><br>??1.有限责任公司 <br>??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Stammkapital)现为2.5万欧元,并以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财产排除在公司债务之外。公司可以由一个或数个股东设立。注册资本的出资可以用资金和实物,每股最低出资为100欧元,股金的面值为50欧元,股东的出资为50欧元的倍数。任何股东不得在公司登记时认缴多份基本出资。如果以实物出资,则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实物出资标的及其作价金额。德国公司的内部管理建制不同于美国和我国,董事长即为首席执行官(CEO),不另设总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即总经理或总裁,德文称作Vorsitzender der Geschaeftsfuehrung,董事(Geschaeftsfuehrer)即副总经理或副总裁。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规模小,只设一个Geschaeftsfuehrer,此人即为董事长。 <br><br>??2.股份公司 <br>??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股份资本(Grundkapital)现为5万欧元。每股股份最低面值为1欧元。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上市须经过批准,上市申请由德国信贷机构提出,审批由股票交易所负责。股份公司也只承担与注册股份资本相应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选举产生监事会(Aufsichtsrat),监事会由资方和劳方代表各一半组成(双方表决各占50%,无多数意见时,监事长拥有两票),监事会任命董事会(Vorstand)。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实行合同聘任制。董事长(Vorstandsvorsitzender)、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职能和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亦无区别,只是德文名称有异。 <br><br>??(三)外国企业在德设立分支机构的几种主要形式 <br>??分支机构一词在我国涉及公司法的文献中仅特指一公司的分公司或银行的分行,既不包括独立经营的独资和合资子公司,也不包括在其它地方或国家下设的代表处,后者另称为代表机构。而德文中分支机构(Niederlassung)一词系广义上的概念,涵盖了上述三种情形。本文所讨论的分支机构以德文概念为对象。 <br><br>??1.代表处(Repraesentanz) <br>??在德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而言最为简便,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处(Gewerbeamt)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工作许可。根据德有关法规及中德两国政府避免双重社会保险协定,代表处人员系“派遣”(Entsendung)人员,没有在驻在国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国内母公司在驻在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促销活动,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贸合同;同样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必须缴纳的各项赋税,但同时也不能退税(代表处公用物品的增值税)。所需缴纳的只有个人工资税(Lohnsteuer)。 <br><br>??2.资合公司 <br>??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属资合公司,也是外国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机构最普遍的形式(尤其是前者),二者虽名称不同,但在经营范围、纳税义务、企业责任等方面并无二致。资合公司的主要税费包括:(1)企业所得税(Koerperschaftssteuer),税率为25%,因2002年德国发生洪灾,2003年所得税率为26.5%;(2)营业税(Gewerbesteuer),实际税率因地区而异大约17%至21%;(3)团结互助捐(Solidaritaetsabgabe),税率为扣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的5.5%。企业税费的计算方法为三级递进,全德税负平均为40%左右。 <br><br>??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为高福利国家。资合公司一旦聘用雇员,必须为其投保养老、医疗、护理、失业和工伤事故五项法定基本保险,其中前四项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工伤险100%由雇主支付。五项法定保险的现行费率依次为19.5%、13.7%左右、1.7%、6.5%和2.7%(各个行业工伤事故险费率不一,此处2.7%系指外贸批发行业的费率)。雇主所需支付的社会保险部分的工资附加成本约占雇员工资总额的23.4%。 <br><br>??3.资合公司的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 <br>??外国企业在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后,可根据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总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或当地设立分公司。这里所说的分公司才是国内所特指的分支机构的概念。例如中远德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汉堡,另在德第二大港口不来梅设有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其不来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工资由汉堡总公司发放,每年的会计报表缮制完毕后交汉堡总公司汇总,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团结互助捐等统一由总公司缴纳。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r><br>??二、在德成立公司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br><br>??(一)基本条件 <br>??1.居留许可 <br>??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准备在德从事商务活动,必须向主管机构出示其不含有关限制的居留许可。因此,我企业打算在德设立公司,工作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在德国的居留许可。居留许可可以向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在签发居留许可前,德国驻华使(领)馆会与德国外国人事务管理局(Auslaenderamt)联系并征求意见。外国人事务管理局通常会与申请有关的当地主管机构,如工商会、经济促进公司、主管经济和劳动等事务的部门联系。首次入境签证(居留许可)期限一般为3个月。期间要求外籍人士在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向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或政府主管机构或居所附近的警察局报到登记。要延长居留许可,应向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德开设公司的人不一定必须在德国居住,但必须有一位在德居住的指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 <br><br>??2.劳动许可 <br>??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工作,必须申请劳动许可。劳动许可只发给有居留权的外籍人士。签发部门是准备去工作地区的劳动局。持有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士较易取得劳动许可,因为提交给德国驻外使(领)馆的申请,在被批准前已经过德国内有关部门的预审。劳动许可开始时有效期通常为12个月。但下列人员不需申请劳动许可:(1)在德不受薪的培训人员,且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2)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或高级代表,或人合公司的合伙人;(3)保留在国外居留的外国人、一定期限内在德从事装配监督或进口设备修理的人员;(4)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 <br><br>??3.需要特殊批准的经营活动 <br>??下述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个人可信度,并经过行业协会和工商会特殊批准才能开业:银行、保险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八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业经营者须具备行业技师证 (Meisterbrief);货运、客运、出租车及租车业务。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 <br><br>??从事非处方药品的零售,商店中须有一人拥有法律对该行业规定的专业知识,方可开业;经营武器必须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事旅店业必须参加由工商会组织的有关食品法的授课,并获得“营业许可证”,才能开业;从事监理行业必须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专业任务和要求,而且必须经过培训。 <br><br>??4.国内备案或审批 <br>??我企业拟在德国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备案登记或审批。企业向所在省级或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德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申领批准证书;中央企业可直接征求驻德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并领取批准证书。企业领取批准证书后,应在一年内办理我海关、外汇、银行及人员外派管理等手续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br><br>??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建、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自行审批企业在德设立境外企业或代表机构,但仍需履行征求驻德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程序。 <br><br>??(二)程序 <br>??1.营业申报 <br>??(1)只要在德开展营业活动,就必须申报 <br>??申请者应书面向当地政府的“经济、秩序机构”(有的地方叫营业登记管理处)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Gewerbeschein)。扩展营业范围时,比如在经营范围内或作为附加营业在公共场所安装自动售货机(如售香烟或糖果),也需要申报。申报表的副本将由上述机构分别送达当地的财政局、职业合作社和工商会,自己不必再分别另行申报。如果违反条例,不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就要被罚款。申报费用普遍很低,一般是18欧元。如果需要审批,须另交审批费。 <br><br>??(2)申报人 <br>??如果是个体企业,由企业主申报;有限责任公司由总经理申报;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申报;民法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申报;股份公司或注册协会由董事长申报。 <br><br>??(3)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br>??填写好的申报表和护照;如果是法人(如有限公司),还需提供商业登记注册复印件;需审批的行业的有关批文;如果是手工业企业,须提供“手工业卡” (Handwerkskarte)。 <br><br>??2.商业登记注册 <br>??(1)公司的商业名称 <br>??公司必须以经营对象、或者以全体股东的姓名或至少一名股东的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的商业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员的姓名不得用于公司的商业名称。资合公司的商业名称必须附有“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标志。公司的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的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经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它公司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br><br>??(2)注册费用 <br>??注册费用因注册资本多少而不等,通常包括法庭费、公证费、登报费以及咨询费等。人合公司注册费约250至400欧元;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费约750至1000欧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费为1500至1750欧元。此外,如果向律师等咨询,还应该加上这方面的费用。咨询前应先问清楚价格。 <br><br>??(3)资本缴付 <br>??在登记注册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缴付现金出资总额至少要达到1.25万欧元,其余部分可以用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向公司缴付完毕。此外,如果公司是由一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缴付的资本余额提交担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用现金、实物缴付,但实物出资需要经过评估确定实物价值。 <br><br>??(4)商业登记注册及所需材料 <br>??按照德《商法》,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登记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分A和B两类。单个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记入A类(注册号为HRA…),资合公司登记入B类(注册号为HRB…)。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手续较复杂,办理之前请向有关公司法或经济法律师询问。登记手续必须由公证师办理,公证师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br>??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同时必须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经过公证的董事长(法人)授权书正本和经认证的德文译本;翻译成德文的公司章程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名单;股东授权书;公证师出具的证明;护照(用于个人登记);居留与工作许可;营业执照(也可先注册再办营业执照)。如果是通过委托成立公司,需要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br>??公司的商业登记注册需要在德《联邦公报》和地方报纸或《世界报》上发表公告,正式注册才算完成。注册之后不需要再到其他报刊等媒体公告。 <br><br>??(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br>??现在有很多骗子公司打着联邦数据库、公共出版社、公司登记中心等名义,对新成立的公司发放登记表及汇款单。他们模仿《联邦公报》的出版格式,使人极易误认其为官方机构,一旦付款,则相当于与他们签订长期合同,他们每年都会索要款项,金额从几百到几千欧元不等。要解除合同非常麻烦和困难,需要打很长时间的官司和花费很多钱财。成立公司时请提高警惕,如果有疑问,可向工商会等机构咨询。 <br><br>??三、如何选择合适的公司形式 <br>??(一)德《股份法》的新变化 <br>??1998年7月,德对《股份法》进行了修订,大大简化了审批规定,目的是扶持和推动有一定实力、专长和潜力的中型企业利用这一公司形式走上加速自我良性发展的轨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br>??1.取消原先必须有5个以上股东的限制,只要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出资亦可成立股份公司;2.取消须将公司成立的审批报告送交当地工商会备案的规定,将其送交当地地方法院工商登记处即可;3.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前必须登报公告的形式规定,简化为只要以挂号信形式通知股东即可;4.取消所有股东大会决议均需公证的规定,公证手续仅限于股东大会通过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决议;5.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含500人)的,不需要在监事会中安排劳方代表;6.只要公司章程中有专门规定的,股东即有权决定盈利中存留储备金的比例;7.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未明显低于交易价格以及增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10%时,取消非本公司股东的股票认购权。 <br><br>??(二)代表处与资合公司的优势比较 <br>??在德设立代表处的好处是手续简便,不需缴纳法人才需缴纳的赋税,成本较低。代表处主要负责人不需申办工作许可,德部分地方实行的将最低工资标准与工作许可挂钩的政策不涉及这部分人员,代表处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掌握和控制所需费用成本。因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对外签约。而这正是在德成立资合公司的优势所在。真正具有实力、意欲利用德国市场大力开拓进出口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还是应该选择在德成立资合公司。从资合公司对其雇员承担的五项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看,在中德两国避免双重社会保险协定框架内,我中资公司内派人员可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义务,工资成本将下降25.6%,与代表处的免除待遇完全一样。协定还规定,中资公司这两项保险的免除义务一经确定,即为五年,之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而代表处只能先免除四年,之后再申请延长三年。 <br><br>??(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选择比较 <br>??如前所述,二者同属资合公司,纳税义务、税负水平、企业责任等完全一样。但从公司的规范、规模及形象等诸方面衡量,股份公司均明显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德数以百万计的公司中,股份公司仅有4000余家。在德500强企业中,大多数亦为股份公司,例如奔驰、大众、西门子、蒂森·克虏伯等等。应该说,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中更为规范、更为现代的高级形式,这从德《有限责任公司法》(共86条)和《股份法》(共410条)的条目数量和颁布时间(分别为1892年和1937年)上即可见一斑。但目前在德成立的中资公司中,除199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汉堡成立德国公司时按德方规定必须成立股份公司外,其余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br><br>??总之,我国内企业筹划在德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德法律允许的各种公司形式的利弊,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长远发展目标选择最适合本公司情况的模式。我们认为,国内有实力的大企业,甚至拥有拳头产品、拟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型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如欲在德设点,应认真考虑成立股份公司的可能性。当然,如果对德国及周边市场比较陌生,第一步可以先考虑在德设立代表处,待条件成熟时再转为股份公司。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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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9.2003 15:05: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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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1 05:29:22 | 只看该作者
本人在国内。想去德国发展。有没有好介绍的办理机构。可以办理整套手续的。本来想DIY的。但是经过这几个月在这个网站的了解,摸索,觉得难度不是一点点大。所以还是放弃了DIY的念头。还是想找个专业机构来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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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11 09:26:20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我是在纠结。办理公司及法签,是不是要找一家专业的机构或是什么的。还是自已可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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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9.3.2011 22:36:26 | 只看该作者
找人办吧!  现在就连长期签证都很难, 你可以先商务签证过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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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0.3.2011 04:27:48 | 只看该作者
啊,商务签证在当地可以转法人签证吗。你说找人办,找谁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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