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军控与裁军 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努力,主张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作用,巩固和加强现有多边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体系,尊重和照顾各国正当合理安全关切,维护全球战略平衡和稳定。 核裁军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认为,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和优先责任,应继续以可核查、不可逆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大幅削减其核武库,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必要条件。条件成熟时,其他核武器国家也应加入多边核裁军谈判进程。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国际社会还应适时制订一项切实可行的分阶段的长远规划,包括缔结“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 中国主张:在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之前,所有核武器国家应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明确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就此谈判有关国际法律文书。同时,核武器国家之间应谈判缔结“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 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进程,愿与条约缔约国一道,认真落实2010年第八次审议大会取得的积极成果。中国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尽快启动“禁止生产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条约”谈判。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武器缔约国,从不回避核裁军义务,奉行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核政策。中国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明确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从未在别国部署核武器,在核武器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参加任何形式的核军备竞赛,将继续把自身核力量维持在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 中国一直恪守“暂停试”承诺,积极参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工作,稳步推进国内履约筹备进程。中国承担了12个国际监测系统台站和实验室建设。目前已建成6个地震台站、3个放射性核素台站、北京放射性核素实验室和中国国家数据中心,1个次声台站正在建设之中。 中国一贯支持无核武器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已签署并批准了所有已开放签署的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已与东盟国家就《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所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支持中亚国家达成的《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及其议定书,支持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 中国认为,全球导弹防御计划将损害国际战略平衡与稳定,不利于国际和地区安全,并对核裁军进程产生消极影响。中国主张,各方均不应在海外部署具有战略反导能力和潜力的反导系统或开展相关国际合作。 防扩散 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始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防扩散事务。中国认为,要从根源上防止扩散,应努力营造互信、合作的全球和地区安全环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动因;应坚持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处理防扩散问题;应切实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的权威性、有效性和普遍性;应确保国际防扩散努力的公正性和非歧视性,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科学技术的关系,摒弃双重标准。中国参加了防扩散领域所有的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支持联合国在防扩散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认真执行安理会相关决议。 中国主张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致力于通过六方会谈进程平衡解决各方关切,实现半岛无核化,维护半岛和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中国始终从大局和长远出发,积极劝和促谈,推动各方通过接触对话为早日重启六方会谈创造条件。 中国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国一直致力于劝和促谈,积极做有关各方工作。多次参加伊朗核问题六国机制外长和政治总司长会议,以建设性姿态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审议伊朗核问题的进程。 2009年以来,中国相继与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巴西、加拿大、巴基斯坦、韩国、欧盟、澳大利亚、以色列等举行军控与防扩散磋商,继续加强与有关多国出口管制机制的对话与交流。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开展对话并参加了其技术专家外联会。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下与有关国家合办防扩散与裁军会间会,参加有关生物安全和生物反恐问题的讨论。 中国高度重视防扩散出口管制工作,已建立起一整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导弹等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中国的出口管制法规采取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清单控制方法、全面控制原则等。2009年,商务部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体系。 中国重视核安全问题,反对核恐怖主义,采取了有效的核安全措施,保持着良好核安全纪录。中国严格履行核安全国际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核安全合作,将同有关国家合作在华建立核安全示范中心。 禁止化学、生物武器 中国认真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各项义务,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履约机构,按时完整提交各类年度宣布、新发现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后续宣布及年度国家防护方案,接待了禁化武组织240多次现场视察。中国与禁化武组织积极开展合作,多次联合举办禁化武组织视察员培训班以及防护与援助培训班,并通过该组织向非洲缔约国提供援助。为推动日本履行销毁日遗化武义务,中国协助日本进行了150次现场调查和挖掘、回收、鉴别作业,回收日遗化武近5万件,并于2010年10月在南京开始销毁日遗化武。中国敦促日本加大投入,加快日遗化武处理进程。 中国支持旨在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多边努力,致力于公约的全面、严格履约,建立了较完备的履约法律体系,设立了国家履约联络点。每年按时向公约履约支持机构提交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参加公约缔约国年会、专家会和相关研讨会,加强生物安全和疫情监控等工作,开展生物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认为国际社会谈判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是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最佳途径。 2008年2月,中国与俄罗斯共同向裁谈会提交了“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2009年8月,中俄共同提交工作文件,回应裁谈会各方对中俄外空条约草案的问题和评论。中国希望各方早日就这一草案展开谈判,达成新的外空条约。 常规武器军控 中国严格履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交公约所附《地雷议定书》年度履约报告,积极参加集束弹药问题政府专家组谈判工作。2010年4月,中国批准公约所附《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2009年以来,中国继续积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扫雷援助,为阿富汗、伊拉克、苏丹培训扫雷技术人员,无偿向埃及、阿富汗、伊拉克、苏丹和斯里兰卡捐赠扫雷器材,向秘鲁、埃塞俄比亚提供“地雷受害者”援助。 中国积极参与打击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国际努力,认真落实联合国轻小武器《行动纲领》与《识别和追查非法轻小武器国际文书》。参加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问题开放式工作组和“武器贸易条约”大会首次筹委会。2010年,中国参加第四届联合国轻小武器双年度会议,并提交国家报告。 军费透明和常规武器转让登记 中国重视军事透明问题,致力于增进与世界各国的军事互信。从2007年起,参加了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中国重视“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的作用,继续向登记册提供七大类常规武器转让数据。 |
九、建立军事互信 建立军事互信是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和地区和平稳定的有效途径。中国坚持以增强政治互信为基础,以促进共同安全为目标,遵循平等协商、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安全关切、不针对第三国、不威胁和损害他国安全稳定等原则,推动建立平等、互利、有效的军事互信机制。 战略磋商与对话 近年来,中国广泛开展同有关国家在安全与防务领域的战略磋商和对话,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加强沟通与协调。中国已与22个国家建立防务安全磋商对话机制。 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全面深入发展。中俄两军于1997年建立战略磋商机制。2010年两军总参谋部举行第十三轮战略磋商,双方就国际战略形势、东北亚、中亚、南亚及两军合作等问题达成诸多共识。 中美两国在防扩散、反恐和双边军事安全合作等领域开展磋商。1997年,中美两国建立国防部防务磋商机制。2009年6月和2010年12月,两国举行第十次、第十一次国防部防务磋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对话。2009年2月和12月,中美举行第五次、第六次国防部工作会晤。 中国重视与周边国家的防务安全磋商。与蒙古、日本、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等周边国家建立防务安全磋商和政策对话机制。定期举行不同层级的磋商对话,主要探讨亚太安全形势、双边军事关系、地区热点等问题,对促进相互理解、巩固睦邻友好、深化互信合作、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广泛开展与其他国家的战略磋商和对话。2009年9月,中德两军举行第四轮防务战略磋商。10月,中澳两军举行第十二次防务战略磋商。2009年3月和2010年6月,中国与新西兰举行第二次、第三次战略对话。2010年2月,中英两军举行防务战略磋商。11月,中国与南非举行第四次防务委员会会议。中国还与埃及建立防务(合作)委员会会议机制,与土耳其建立军事合作高级对话会机制,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建立防务磋商机制,拓宽了中国与中东国家的防务交流领域。 边境建立信任措施 中国始终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重视与相邻国家建立边境地区信任措施,加强边境地区军队友好交往,积极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维护边境地区和平与稳定。 1993年9月和1996年11月,中国与印度先后签署《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和《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5年4月,中印两国签署《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议定书》,就1996年建立信任措施协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达成协议。 1996年4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中国与上述国家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对长达7600多公里的中哈、中吉、中俄、中塔边界一定纵深内的作战部队与武器装备进行裁减,每年组织相互视察活动,监督和核查边境地区信任措施落实情况。1998年12月,中国与不丹签署《关于在中不边境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忠实履行军事领域边境信任协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国防部分别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缅甸、越南等国相关部门签署《边防合作协议》,建立总部、军区(省军区)和边防部队三级会晤机制,及时通报边境信息,协商处置重要边境事务。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沿边设有60多个边境会谈会晤站,每年与邻国举行会谈会晤活动数千次。近年来,与俄罗斯、塔吉克斯坦、蒙古、巴基斯坦等国在边境地区举行双边或多边边境封控、联合反恐等军事演练,开展联合巡逻、联合检查等活动。 中国政府与多个陆地邻国签订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明确共同维护边境地区秩序、保护与利用跨界河流、建立边境地区联系制度、协商处理边境事务等合作措施。建立边界代表制度,负责与邻国协商处理无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边境事务。中国边界代表由政府任命、边防部队领导担任,在当地军事机关、外事部门指导下工作。边界代表定期交换边境相关信息,防范和处理各类边境事件,配合做好口岸管理、跨境运输、渔业合作、环境保护、灾害预防等工作。 海上安全对话与合作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上安全对话与合作,坚持遵循《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坚持谋求共同安全和共同发展,坚持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权益,坚持合作应对海上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努力寻求基于和平的多种途径和手段,维护海上安全。 1998年,中美建立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就海上军事安全问题进行磋商。迄今共举行8次年度会晤、13次工作小组会议和2次专门会议,对促进海上活动安全、避免发生海上意外事件及建立其他相互信任措施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8月,举行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专门会议。2010年10月,举行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年度会晤。 2005年10月,中国与越南签署《中越海军北部湾联合巡逻协议》。两国海军成立北部湾联合巡逻办公室,共同组织了10次联合巡逻和5次年度会晤。2009年2月,中韩相邻海空军间直通电话正式开通。2008年以来,中日就建立海上联络机制进行多次工作磋商。中国海军积极参加西太平洋海军论坛的各项活动,参加东盟地区论坛和亚太安全理事会关于海上安全的研讨活动。 近两年来,中国海军共派出10余批20余艘次舰艇访问30多个国家,接待了20多个国家30余艘次舰艇来访。 地区安全合作 亚太地区正在形成多层次、复合型的地区安全合作架构,多种安全合作机制进一步发展。中国积极参加亚太地区安全对话和安全机制建设,加强与亚太各国的政治互信和安全合作,推动建立军事互信,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2009年以来,上海合作组织安全领域合作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成员国先后签订《反恐怖主义公约》、《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和《政府间合作打击犯罪协定》等文件,为安全合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完善大型国际活动安保合作机制,确保2010年莫斯科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5周年纪念活动、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要活动顺利举行。联合反恐演习机制化发展,举行“和平使命”系列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和“诺拉克反恐—2009”、“萨拉托夫反恐—2010”执法安全部门反恐演习,有力震慑了地区“三股势力”。成员国安全会议秘书、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国防部长、公安内务部长及其他执法安全部门领导人定期会晤,不断深化司法、防务、执法安全领域合作。 中国积极参加东盟地区论坛、中国与东盟、东盟与中日韩框架下的多边安全会议。2004年,在中方积极倡导下,东盟地区论坛安全政策会议正式创办,成为该论坛国防官员参与级别最高的对话机制。2010年5月,中国在第七次东盟地区论坛安全政策会议上,提出加强非传统安全合作问题研究、推动务实性合作等倡议。2010年10月,参加首届东盟防长扩大会,提出了加强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的倡议和主张。近年来,多次主办中国与东盟防务与安全对话、东盟与中日韩武装部队非传统安全合作论坛、东盟地区论坛武装部队参与国际救灾法律规程建设研讨会等。 自2007年以来,中国每年派出高级别防务官员出席在新加坡举行的香格里拉对话会,阐述中国国防政策和地区安全合作主张。 对外军事交往 中国全方位发展对外军事关系,深化同各国军队的务实交流与合作,努力营造互信互利的军事安全环境。近两年,人民解放军高级军事代表团出访40多个国家,有60多个国家的国防部长、总参谋长来访。 中俄两军战略互信与务实合作不断深化。两军高层交往频繁,签署《关于相互通报发射弹道导弹和航天运载火箭的协定》,开展在人员培训、边防、院校、防空兵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中美两军关系经受波折,但双方仍保持了有效的对话和沟通。两军在防务磋商、海上军事安全磋商、军事档案等机制性项目上有计划地开展了交流。中欧军事关系继续拓展。巩固与中东欧国家传统友好关系,加强与西欧国家的务实往来,探索与北约、欧盟发展军事关系。 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军事关系。开展与朝鲜、韩国军队的友好往来,重视中日防务交流,深化中巴两军全方位交流与合作,致力于发展中印两军关系,加强与东盟国家军队的友好交往,促进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军事交流。 发展与非洲、西亚、拉美、南太平洋等地区发展中国家军事交往。加强军队高层交往,开展中青年军官交流,不断探索和拓宽合作领域。首次派“和平方舟”号医院船访问吉布提、肯尼亚、坦桑尼亚、塞舌尔等非洲国家,并开展人道主义医疗服务。首次举办非洲英语国家军队院校长研讨班、非洲法语国家军队医院院长研讨班和非洲葡萄牙语国家中高级军官研讨班,继续举办拉美、加勒比和南太平洋国家高级军官研讨班。 2008年建立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制度以来,先后7次召开以抗震救灾、海上护航、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等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加大公共外交力度,多次组织国内外媒体赴作战部队参观采访。依托国防部网站等平台,及时提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关情况。 2009年,在人民解放军海、空军成立60周年之际,分别举行以“和谐海洋”为主题的多国海军活动和空军“和平与发展国际论坛”。 |
七、国防科技工业 中国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推进改革发展,提高科研生产能力,努力建设先进的国防科技工业。 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 积极转变军工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节能减排,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立健全军工能力监管相关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军工能力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监管质量和水平,军工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规范和引导军工企事业单位利用民用工业能力和社会资本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2010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总装备部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公布施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任务竞争。目前,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民用工业企业已占许可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二。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推进军工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 建设先进的军工核心能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建设目标,建成一批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和新型装备生产线,提高研究开发、设计仿真、加工制造、试验测试等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保障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基本实现保障型号与强化基础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基础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国防科技创新活动,加强研发应用和基础研究,加速推进新原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探索、创新与应用,着力发展先进工业技术,大力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激励政策和评价制度,营造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人才队伍,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度重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2009年,数十项成果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 增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基础能力。强化国防科技基础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发挥国防科技实验室和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在国防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质量工作长效机制,强化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加强标准化、计量等军工技术基础建设,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基础保障能力。 和平利用军工技术 围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加快军工技术推广转化。突破技术关键和产业化瓶颈,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特种技术装备、新能源与高效动力、节能环保等领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军工特色高技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家产业振兴和高新技术产业结构调整。 重视核能、空间技术的和平利用与开发。制定和发布积极发展核能的产业政策,有力促进了核电、核燃料循环、核技术应用产业的快速发展。宇航产品出口取得积极进展。中国为委内瑞拉研制并成功发射通信卫星,与有关国家签署通信卫星领域合作协议或合同。 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防科技工业按照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对外合作。发展与友好国家的防务技术合作关系,与一些友好国家建立政府间军工技术联委会机制。鼓励和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与一些国家采取联合研制、联合生产、合作培养人才的方式开展军工技术合作。 中国政府严格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承诺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按照国际通行的准则,建立健全政府、集团公司和出口企业三个层面的防扩散机制,以审慎态度对待军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按照有利于提高接受国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地区和世界和平、安全和稳定,不干涉接受国内政等原则,对军品出口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对军品出口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防扩散政策及法律。 中国政府重视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已同23个国家缔结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引进先进的核能技术,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2009年4月,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北京成功举办“面向21世纪核能部长级国际大会”。 中国按照和平利用外空的原则,分别与俄罗斯、法国、巴西、乌克兰、美国、欧洲空间局等在空间技术、空间应用及空间科学领域开展了双边合作和交流。支持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和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利用空间技术开展地球科学研究、防灾减灾、深空探测、空间碎片减缓与防护等多边合作。 |
六、军事法制 中国武装力量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保障和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 军事法规体系建设 制定和修改一批重要军事法律法规。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央军委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和新一代司令部工作条例。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布施行新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总政治部发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公布施行《军服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发布施行一批军事规章。截至2010年1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7件,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97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224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3000多件。 开展军事法律法规规章清理汇编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2008年中央军委法制机构组织各总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法制工作部门开展了国防、军事方面法律清理工作。2009年,组织开展第五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清理汇编工作,共清理2008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军事法规(含规范性文件)921件、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7984件,废止军事法规(含规范性文件)65件、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1214件。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2004—2008)》、《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2004—200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规章汇编(2004—2008)》。 法律法规实施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坚持依法用兵、依法行动。参加抢险救灾的部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维稳处突任务的武警部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和开展海上训练的海军舰艇编队,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中外联合军演的部队,坚持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法律框架内行动,依法解决演习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共同条令,把学习新共同条令纳入教育训练、各类培训和检查考核之中。按照条令条例指导和开展工作,全面规范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大条令执行力度,健全警备督察机制,查处和纠正违纪现象。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机制,进行安全教育训练。 两年来,军队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及征兵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军队的军事训练、装备采购、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军事司法 坚持和加强党对军队政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军事司法工作体系。2007年,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政法工作的意见》,规定团级以上单位成立政法委员会。2008年,总政治部制定《军队各级政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预防犯罪综合治理。2009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纪律检查部门、军事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在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按照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军事司法制度改革。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制定《解放军军事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民事审判工作,健全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军事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提高申诉复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总政治部制定《关于下级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军事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通知》,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推进军队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程序改革。 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 军队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及时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保障。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赴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护航、参加重大中外联合演习的部队配备法律顾问。组织多批法律服务小分队帮助执行反恐维稳任务的部队处理法律问题,为部队编印相关法律手册。 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法下基层活动,活动范围覆盖全军三分之二以上旅团级单位,为基层官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组织的联系,完善解决官兵涉法问题协作机制,拓宽解决涉法问题的渠道。2009年,军队律师担任刑事辩护700多件,代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2300多件。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健全法律服务组织。目前,全军共设法律顾问处268个,旅团级单位设法律咨询站1600多个,营连普遍设法律咨询组。全军共有军队律师1342名,法律咨询员2.5万名。 完善涉军维权机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起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司法机关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军地协调的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涉军维权组织。自2000年以来,各级涉军维权组织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76万人次,接待来信来访12万人次,处理各类涉军纠纷9.8万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军案件3.4万件。 结合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官兵法律素质。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部队教育训练大纲、干部培训考核体系,组织官兵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创新方法手段,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感、吸引力和感染力。 |
五、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 中国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增强国防实力。 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国家、军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兼任,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军队各总部有关领导组成。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各军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设有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目前,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设有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和国防教育等办事机构,军区和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设立相应办事机构。 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规范了国防动员平时准备和战时实施的基本内容,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义务、权利,完善了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 国防动员能力建设 中国加强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近年来,国家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把国防动员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快速动员、平战转换、持续保障、综合防护能力逐步提升。 人民武装动员建设取得新进展。完善战时部队动员计划和保障计划,落实现役部队预编满员工作,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民兵依据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结合完成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需要,加强快速动员机制建设。2010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对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备役军官征召的权限、程序和方式作出新规定。 国民经济动员建设稳步推进。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注重兼顾国防要求,重要技术与产品军民兼容程度不断提高。初步确立以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为依托、以重要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布局。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技术产品的潜力调查取得重要进展,进一步优化了立足国防需要、服务经济建设、应急应战相结合的战略物资储备结构。 人民防空建设步伐加快。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扎实做好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斗争准备。完善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优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防机构设置,推行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抓好各级人防指挥所建设。完善人防系统防灾功能,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研究确定重要经济防护目标,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各省区市广泛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普及防空防灾知识、自救互救技能和应急疏散方法。 国防交通动员建设扎实有序。将交通战备建设融入国家交通体系建设中,提高战略通道保障能力、战略投送保障能力和交通抢运抢修能力。重点推进一批军民融合发展项目,带动和促进国防交通战备工作整体水平提升。依托相关行业成建制、成系统组建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在战略通道沿线加强保交护路队伍建设。编制修订交通重点目标保障方案和部队战备输送保障方案,努力实现军运设施与国家交通运输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预备役部队建设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预备役官兵为基础,按照军队统一的体制编制组成的武装力量,实行军队与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制度。预备役部队各级军政主官、部门主要领导、部分机关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由现役军人担任。预备役军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地方干部、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中选配。预备役士兵主要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经过训练的基干民兵和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人员中选编。 近年来,预备役部队各项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完善地域编组形式,探索依托高新技术行业成系统成建制对口编组,以及人员与装备结合编组、联片编组和跨地域抽组等多种编组形式。根据战时可能承担的任务,修订完善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加强与现役部队挂钩训练、联合训练,开展基地化、模拟化、网络化训练。预备役官兵每年一般进行240小时的军政训练。预备役部队建设围绕平时能应急、战时能应战的目标,加快推进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直接参与作战向支援保障作战为主转变、由补充一般兵员向补充技术兵员为主转变,努力成为现役部队的得力助手和国防后备力量的拳头。 民兵建设 民兵是中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近年来,民兵建设深化调整改革,在结构布局调整、训练改革和装备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全国现有基干民兵800万。 重点加强边海防作战队伍、军兵种勤务保障队伍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大由农村向城镇和重要交通沿线、由一般地区向主要方向和重点地区、由传统行业向高新技术行业拓展力度,民兵结构布局更趋合理。按照新一代《民兵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要求,推进军事训练改革,开展与现役部队联训联演,加强各级民兵训练基地配套建设,抓好重点分队训练,民兵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明显增强。加强防空作战与应急维稳装备建设,配发新型防空武器装备,对现有武器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武器装备完好率、配套率显著提高。 民兵积极参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护边控边、治安联防等行动,在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发挥了独特优势。每年组织9万多民兵参加守护桥梁、隧道和铁路线,20多万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巡逻,90多万民兵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近200万民兵参加城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四、武装力量运用 中国武装力量适应时代发展和安全形势变化,积极应对多种安全威胁,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力量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保卫边防、海防、空防安全 中国边海防实行军地分工负责的防卫管理体制。军队主要负责边境、沿海和海上防卫警戒,防范、制止和打击外来入侵、蚕食、挑衅以及越界破坏等活动;公安边防部队主要负责边境沿海地区和海上治安管理及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防范、打击边境沿海地区偷渡、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组织参与边境沿海地区的反恐怖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海监、渔政、海事、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负责相应的维权执法和管理任务。国家设立边海防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协调全国边海防工作。各军区和沿边沿海省、市、县三级均设立边海防委员会,统一协调本辖区的边海防工作。 近年来,人民解放军边海防部队按照强边固防、睦邻友好、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协议,坚持搞好战备执勤,严密防范各类入侵、蚕食和越境渗透破坏活动,及时制止违反边海防政策法规和改变国界线现状的行为,有效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和管辖海域的安全稳定。公安边防部队扎实开展边境防控、反恐维稳斗争,加强口岸检查和海上管控,严厉打击偷渡、贩毒、走私等犯罪。2009年以来共破获各类案件3.7万起,缴获非法枪支3845支。 国家坚持把军警民联防联管联建作为保卫边海防、建设边海疆的有力保证。近年来,不断完善以军队为主体、各涉边涉海队伍协同配合、边境沿海地区民兵预备役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力量体系,推进以指挥信息系统为重点、以信息基础设施为支撑的边海防信息化建设,加强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管边控海能力水平,促进了沿边沿海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空防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解放军空军是保卫国家空防安全的主体力量,陆军、海军和武警部队按照中央军委的指示担负部分空防任务。空军根据中央军委意图对担负防空任务的各种防空力量实施统一指挥。国家空防体系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掌握空中动态,维护空中飞行秩序,组织空中战斗巡逻,处置空中突发情况,坚决捍卫国家领空主权,确保国家空中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武装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维护社会秩序行动,主要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公安力量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武警部队是国家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2009年以来,参与处置劫持人质事件等严重暴力犯罪事件24起,参加捕歼行动201起,圆满完成国庆60周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安保任务。 2010年11月,中央军委批准发布《军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规定》,对军队参加维护社会稳定及处置其他各类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力量使用、综合保障和军地协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参加国家建设和抢险救灾 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和参加抢险救灾,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国武装力量的重要任务。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做好以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为重点的支援国家建设工作。两年来,共投入劳动日1600多万个,出动机械车辆130万台次,参加交通、水电、通信、能源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600多项。建立农村扶贫联系点3500多个,援建节水灌溉、人畜饮水、道路、水电等小型公共工程8000多个。驻西部地区部队植树1100万株,成片造林、飞播造林和绿化荒山荒滩320万亩。军队医疗卫生系统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县级医院130所,共派出医疗队351批次,捐赠仪器设备110台件。在四川、陕西、甘肃地震灾区捐资援建8所学校和1所康复中心。 中国武装力量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2009年1月,中国组建以军队力量为主体的抗洪抢险应急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核生化应急救援队、空中紧急运输服务队、交通应急抢险队、海上应急搜救队、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医疗防疫救援队等8支国家级应急专业力量,兵力规模5万人。2009年7月,武警水电、交通部队3.1万人被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各军区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省级应急专业力量。 近两年,军队和武警部队共计出动兵力184.5万人次,各型车辆(机械)79万台次、飞机和直升机181架次,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643万人次,多次参加抗洪、抗震、抗旱、抗台风和森林扑火等抢险救灾行动,共抢救转移群众174.2万人次,抢运物资30.3万吨,疏通河道3742公里,打井4443眼,加固堤坝728公里,运送生活用水50.4万吨。 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支持并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积极贡献。 199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向联合国中东维和任务区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首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1992年,向联合国柬埔寨维和任务区派出400人的工程兵大队,首次派遣成建制部队。2001年,成立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2002年,加入联合国一级维和待命安排机制。2009年,组建国防部维和中心。截至2010年12月,共参加19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官兵17390人次,9名维和官兵在执行任务中牺牲。 中国维和部队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优良作风,以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投入工作,新建、修复道路8700多公里、桥梁270座,排除地雷和各类未爆物8900多枚,运送物资60多万吨,运输总里程930多万公里,接诊病人7.9万人次,圆满完成联合国赋予的各类维和任务。 截至2010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有1955名官兵在9个联合国任务区遂行维和任务,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派遣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其中,军事观察员和参谋军官94人;赴联合国刚果(金)稳定特派团工兵分队175人,医疗分队43人;赴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工兵分队275人,运输分队240人,医疗分队43人;赴联合国黎巴嫩临时部队工兵分队275人,医疗分队60人;赴联合国苏丹特派团工兵分队275人,运输分队100人,医疗分队60人;赴联合国/非盟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工兵分队315人。 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护航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中国政府于2008年12月26日派遣海军舰艇编队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主要任务是保护中国航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船舶、人员安全,保护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运送人道主义物资船舶的安全,并尽可能为航经该海域的外国船舶提供安全掩护。截至2010年12月,海军已派出7批18艘次舰艇、16架直升机、490名特战队员执行护航任务。中国海军护航行动主要采取伴随护航、区域巡逻和随船护卫等方式,先后为3139艘中外船舶提供安全保护,其中解救被海盗袭击船舶29艘、接护船舶9艘。 中国对加强护航国际合作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中国海军护航编队与有关国家和组织建立互通共享情报信息的常态化机制,与欧盟、多国海上力量、北约、俄罗斯、韩国、荷兰、日本等护航舰艇进行指挥官登舰互访24次,与俄罗斯开展联合护航行动,与韩国护航舰艇进行海上联合演练,与荷兰开展互派军官驻舰考察活动。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索马里海盗问题联络小组会议以及“信息共享与防止冲突”护航合作国际会议等国际机制。 中外联演联训 人民解放军与外国军队的联合演习和联合训练,坚持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方针和战略互惠、平等参与、对等实施的原则。截至2010年12月,人民解放军已与外国军队举行44次联演联训,对促进互信合作、借鉴有益经验和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呈现机制化发展。2002年,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举行首次中外实兵联合反恐军事演习。2003年,与上合组织成员国共同举行首次中外多边联合反恐军事演习。2006年,与塔吉克斯坦举行联合反恐军事演习。2005年、2007年、2009年、2010年,与俄罗斯等上合组织成员国举行“和平使命”系列联合反恐军事演习。 海上联合演练实现常态化。2003年,中国与巴基斯坦举行首次中外海上搜救演练。结合中外海军舰艇互访等活动,迄今已与印度、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泰国、美国、俄罗斯、日本、新西兰、越南等国海军举行搜救、通信、编队、潜水、护航等课目的双边多边海上演练。2007年、2009年,中国海军舰艇先后参加由巴基斯坦海军主办的海上多边联合军事演习。2007年,中国海军舰艇赴新加坡参加西太平洋海军论坛海上联合军事演习。2010年,与泰国举行首次中外海军陆战队联合训练。 陆上联合训练广泛开展。2007年,与泰国举行首次中外陆军联合训练。近年来,与巴基斯坦、印度、新加坡、蒙古、罗马尼亚、泰国等国举行反恐、安保、维和、山地作战、两栖作战等课目的联合训练,探索实施混合编组、共同施训的新模式。2009年,首次派遣卫勤分队远赴非洲与加蓬举行卫勤联合行动,开展医疗培训和救援演习,为当地民众提供医疗救助。2010年,派遣医疗队赴秘鲁举行人道主义医疗救援联合作业,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紧急人道主义危机的能力。 国际灾难救援 参加政府组织的国际灾难救援行动,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是中国武装力量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中国武装力量积极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向受灾国提供救援物资,派出专业力量参加国际灾难救援行动。 自2002年向阿富汗提供救援物资以来,人民解放军已28次执行国际紧急人道主义援助任务,共向22个受灾国提供总价值超过9.5亿元人民币的帐篷、毛毯、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发电机等救援物资。2001年,由北京军区工兵团官兵、武警总医院医护人员和中国地震局专家组成的中国国际救援队,开始参与国际灾难紧急救援行动,迄今已8次赴受灾国执行救援任务。2010年1月,中国国际救援队和人民解放军医疗防疫救护队赴海地参与地震救援,执行人员搜救、紧急救护、卫生防疫等任务,累计救治当地伤病员6500人次。2010年9月,中国国际救援队和人民解放军医疗救援队、直升机救援队赴巴基斯坦执行人道主义救援任务,累计救治当地伤病员3.4万人次,直升机投送物资60吨。 中国武装力量积极参与国际救灾交流合作,密切与有关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推动地区救灾机制建设和人员培训。与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军队举行人道主义救援与减灾研讨作业,举办东盟地区论坛武装部队参与国际救灾法律规程建设研讨会,举行东盟与中日韩武装部队国际救灾研讨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