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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网报道] 【李洋洁案】辩护律师陈诉 男嫌犯10年徒刑,女嫌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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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17 19:20: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周磊的话: 男女嫌犯双方辩护律师昨天中午也作了最后陈诉。我不打算把他们四个人的陈词以时间的先后顺序写出来。这样会比较乱。男女嫌犯辩护律师的陈诉很有目的性,很多时候是对立的。比如,男嫌犯辩护律师说女嫌犯都做了什么,然后再给出一堆理由。同时,女嫌犯的辩护律师说他们的当事人并没有做这些事,然后也给出一堆理由。双方辩护律师的目的很明显: 哪种情况对他们的当事人有利,他们就会朝这个方向论证,想尽办法找出(貌似)可靠的证据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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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名嫌犯本人对案发的过程只字不提(即便有也是有选择性的)、检察官和代理律师也不是无所不知的神仙、也不存在记录他们犯罪过程的录像、双方辩护律师都会想办法找出其中的漏洞,然后用自己的观点合理地去解说案发过程,再借用相关法律条令来支撑自己的论证才是正确的,事发经过应该是这样的。最终得出相反的结论也就可想而知了。为了使自己的论证更具有说服力,他们也会偶然赞同检察官及代理律师的观点。前提是,只要对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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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能更好的理解,必要时我会试着做一些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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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嫌犯的辩护律师叫Bennewitz和Rumph,文中简称“男B+R"。 女嫌犯的辩护律师叫Klose和Inselmann,文中简称“女K+L"。男女律师的陈诉分别用两种颜色区分开来。我的注解用第三种颜色。我要强调,我的注解只供参考。
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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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争议: 男嫌犯有没有隐藏在大门后面?
男B+R:
塞巴斯蒂安(男嫌犯的名字)起初没有藏在大门后面。他是事后介入的。当李洋洁被跟随女嫌犯进入大门后,她发现那里并没有需要被搬到楼上的纸箱,瞬间就慌了,想离开。这时候,女嫌犯抓住了李洋洁,不让她走。她们二人发生争执。据一位邻居证人说,当她在阳台上抽烟时,大约6至10分钟左右,听到两名女性的尖叫声。这位证人听到的声音就是女嫌犯和李洋洁发生争执的声音。他们发生争执时,塞巴斯蒂安还在楼上,并不在大门口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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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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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嫌犯一直在大门后面等着,当李洋洁进来后,被他袭击了。据一位邻居证人说,她明显地听到男人的声音。
我的注解: 据这位证人称,她听到的是女性争执声,是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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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争议点: 女嫌犯到街上物色第三者是他们事先商量好的吗?
男B+R:
他们二人事先商量好,由Iloff女士(女嫌犯的名字)上街物色参与3P的自愿者,必要时可以动用武力。Iloff在街上等着,但没有目的性的找李洋洁。然后她问李洋洁是否可以帮她搬运纸箱。她得逞了。李洋洁跟着过去。塞巴斯蒂安和Iloff的关系当时已处于破碎状态,因此不存在迫不得已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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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K+L:
女嫌犯是被迫,而不是自愿上街物色第三者的。长时间以来,她都非常依赖于塞巴斯蒂安。直到她的狱友给予她勇气后才提出和塞巴斯蒂安分手,愿意说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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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注解: 他们是否事先商量好的我不知道。他们之所以这样说是有目的性的。如果男嫌犯辩护律师的说法成立,那么男嫌犯的行为就不是有预谋的。这个很重要。因为预谋是谋杀罪的特征之一。如果女嫌犯辩护律师的说法成立,那么Iloff女士并不是出于主动,而是被动,这样有可能会减轻她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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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争议点:  他们是共谋吗?
男B+R:
李洋洁被男女嫌犯两人一起拽到楼上。在违背李洋洁的意志下,他们联合脱去她的衣服,对她实施暴力及性虐待。整个过程都是恶性暴力的烙印。最后是他们联合把尸体清理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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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K+L:
李洋洁是被男嫌犯拽上去的。的确是Iloff诱惑李洋洁进公寓的,她也参与了对李洋洁实施性侵犯,但这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男嫌犯强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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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注解: 男嫌犯辩护律师再次强调这是他们二人一起干的,并不是男嫌犯一个人。如果是他们两个一起干的,那就意味着,女嫌犯也对李洋洁实施过暴力,女嫌犯也要对受害者负一定的责任。我想说两点: 第一,男嫌犯辩护律师在宣读陈词时一直在强调,根本无法区分受害者身上的哪些伤口出自男嫌犯,哪些是由女嫌犯造成的。潜意识是说,一部分伤口是女嫌犯造成的,并不是男嫌犯一个人所为。 但第二点更重要,男嫌犯辩护律师相信女嫌犯主动参与了强奸。因为受害者的直接死因是被粗暴地强奸,而不是单独的,以男嫌犯为主导的暴力行为导致的。第三个争议点和第二个争议点有密切的关联。如果男女嫌犯事先商量好,那么女嫌犯更有理由一起参与对受害者的强奸。女嫌犯辩护律师的策略刚好相反。女嫌犯并不是主动上街找受害者,而是被迫的。既然被迫,她也不会积极参与强奸。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男嫌犯辩护律师认为李洋洁是在被强奸时去世的,而女嫌犯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女嫌犯并没有积极参与强奸,因为李洋洁被强奸后依然还活着。再简单地说: 男嫌犯一方认为受害者是被强奸死的,女嫌犯一方认为受害者是被男嫌犯害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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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争议点: 李洋洁是在哪个时间段死亡的?
男B+R:
我有理由相信,受害者的死亡时间是在被强奸的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在凌晨。因为没有人能判定准确的死亡时间。
由于受害者身亡时间较早,因此她并没有受到长时间的折磨。
也因为受害者身亡时间较早,所以关于男嫌犯在案发后各种行为的讨论是多余的,塞巴斯蒂安让受害者自生自灭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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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K+L:
Iloff认为男嫌犯会放李洋洁走,在这个时候她还活着。
5月11号凌晨,塞巴斯蒂安叫Illoff下楼,他们二人在大门口一起抽烟。此时,男嫌犯对她说,他把李洋洁杀了,她的尸体装被在垃圾桶里。希望Iloff帮他把尸体搬到外面。
Iloff对塞巴斯蒂安说,她害怕尸体会被发现。塞巴斯蒂安回复她说,他已经想好了怎么跟警察说。Iloff女士曾经遭到继父三次强奸,她有类似经历,因此她不认为男嫌犯会杀害李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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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注解: 第四个争议点和第三个争议点如出一辙。如果受害者是被强奸致死,那么时间点肯定发生在凌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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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争议点: 李洋洁的头有没有被男嫌犯按在水桶里?
男B+R: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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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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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注解: 按照检察官的说法,当时根本没有水桶。我也只知道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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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争议点: Iloff的认罪算认罪吗?
男B+R:
不是。因为她自己也参与了对李洋洁实施性虐待,但把自己参与的暴力行为部分全部抹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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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K+L:
是,Iloff女士已全盘招供。Iloff女士的口供被验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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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注解: 我不是法学家,不好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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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个争议点: 李洋洁的真实死因是什么?
男B+R:
因被强奸而导致死亡(Vergewaltigung mit Todesfolge)。虽然大部分暴力来源于塞巴斯蒂安,但这不是主要死因。不可否认,案发现场的痕迹非常清楚,但这不能明确分辨哪些暴力行为出自谁手。这也不是有预谋性的谋杀,因为具备谋杀特征的先前条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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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K+L:
Iloff和李洋洁的直接死因无关。她虽然参与合伙凶杀,但主要罪责因由男嫌犯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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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注解: 如果受害者是被强奸致死,怎么可能体无完肤,血液满屋子飞?这应该是尝试。假如受害者的真实死因不是强奸本身,那么男嫌犯辩护律师的陈诉便不能成立。女嫌犯辩护律师的目的很明显,受害者是被外来暴力因素打死的。由于女嫌犯本人体格小,又是脆弱女子,根本不可能有那么大的力气对其他人带来毁灭性的伤害。主犯只有可能是男嫌犯,因为当时只有他们两人在场。女嫌犯辩护律师没有说这一切的悲剧是因谁而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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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个争议点: 该怎么判?
男B+R:
以青少年刑法判10年有期徒刑。 如果法院被判谋杀罪,则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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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K+L:
因强奸罪判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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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注解: 这个决定就由法官来作吧。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公正量刑。通常情况下,检察官会把量刑提的高一点,嫌犯的辩护律师会把量刑说得低一点。法官有可能赞同检察官,也有可能认可辩护律师,但法官的判决几乎不会高于检察官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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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共同点: 他们发育成熟,人格定型了吗?
男B+R: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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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K+L: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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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注解: 我能理解他们为什么会这么认为。因为它直接导致最终量刑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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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还有一天就结案了。我希望法官能作出客观及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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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新华二代在德国”,作者: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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