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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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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03 18:57:14 | 只看该作者

1、边防检查的定义和职责。为了保卫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世界各国都在对外开放的国际机场、港口、国境车站或通道以及特许的出入境口设立边防检查机构进行检查。其对象和内容是对进出国境的中外人员实施护照证件检查,并对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及其运载的物资实施检查,依法处理违法人员。


2、我国出境检查程序根据我国出入境法律规定,公民须在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并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如因私出国,现行的习惯做法是,在到达出境口岸前,已事先在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得了该卡,经边防检查人员核验,如无不符要求的情况,会将护照填写后发还出境者本人,即可出境。


3、海关的定义和职权海关是主权国家设在对外口岸上对进出该国的商品、货物、运输工具等执行监督管理并征收关税的机构、各种人员携带物品出入境,都应向海关自行申报并接受检查,任何稳瞒申报、违禁或逃避海关检查的行为,都将遭到没收充公的处罚或法律刑事责任的追究,为方便简化海关出入境手续,我国已开辟了国防通行的红绿通道海关制度。


4、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烟600支。
(3)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起过人民币200元。 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限各200克。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1件。
(5)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1件。


5、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它有价证券;
(3)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一般文物;
(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6、文物、书画出境查验手续 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间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将按走私行为论处。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 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


7、外汇、贵金属物品检查手续。出国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如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内限额内查验放行。如超过限量部分,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


8、公民入境免税物品限值数量入境者携带物品的验收标准实行低、中、高档三类物品区分不同标准分别验放的制度。低档的生活学习用品限合理数量免税放行,中高档的生活学习 用品,任选其5件或1件免税放行。


9、禁止入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2)各种伪造货币和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
(4)各种列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 大麻以及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
(6)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及其他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和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 药品或 其他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 人民币外汇总换券按有关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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