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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西男童挖眼案:8个疑点等待警方给出解释(图) [打印本页]

作者: News    时间: 8.9.2013 18:15
标题: 山西男童挖眼案:8个疑点等待警方给出解释(图)


 

根据对紫色衣服进行的DNA鉴定即得到“具有张会英穿着这件衣服的唯一性,排除了其他人穿着的可能性”的结论,恐怕很有点问题。因为至少还存在另有人穿着隔离衣,在外面再套穿该紫色上衣作案(避免自己的上皮细胞脱落在紫色衣服上)后,再将紫色衣服脱下放回张会英住处,以达到嫁祸张会英、转移警方视线等目的的可能。有其他可能,就应该尽力去排除,而不应立即得出所谓“唯一性”结论。 

山西临汾“8.24”6岁男童小斌斌被挖双眼案,因其手段残忍而震惊中外。该案不是命案胜于命案,山西警方乃至中国警方急于侦破案件,以向国人或世人作出交待的心理,可谓十分迫切。这从公安部得知发案后,第一时间即派出专案组赴临汾指导侦查工作即可看出。公众何尝不是焦急地等待侦破结果呢,但公众相得到的,是一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科学结论,而不是只要一个答案。

警方近日宣布,该案9月3日即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为受害男童郭某41岁的大大(伯母)张会英,她已于8月30日跳井自杀身亡。警方一定满以为权威结论一出,舆论即会平息,孰料“树欲静,而风不止”,公众中很快出现了“警方拿死人顶罪、忽悠公众”的质疑,连小斌斌的家人和张会英亲属也都不能接受这一结论,《北京青年报》的记者甚至通过新闻调查,似乎初步得出“张会英没有作案时间”的结论。如果新闻调查的结论能够成立,警方所谓的权威结论便会被其“一票否决”。

我对警方的权威结论同样存疑。原因是,该案没有直接证据,而现有的间接证据还比较单薄,不能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难以定案。

警方认定残害小斌斌的行为是其伯母张会英所为,主要证据为:从张会英家提取的那件紫色上衣紫色的上衣,上前胸部、后背、袖口处检出十余处血迹,经过DNA检验后分析认为,DNA分型与受害儿童郭某一致;领口和两个袖口处提取了多处的斑迹,经过检验是混合的DNA峰谱,其中包含有儿童郭某和张会英的DNA分型,并且这个分型不支持其他人所留,由此说明这件衣服是张会英所留,具有张会英穿着这件衣服的唯一性,排除了其他人穿着的可能性。

    而我认为,该鉴定意见只能证明三点:该紫色上衣为张会英所有(张会英的丈夫承认,张8月30日跳井后当天,警方从她家里拿走了这件紫色衣服);张会英贴身穿过该紫色上衣,上面存在她脱落的上皮细胞;该紫色衣服上同时检测出了被害人和张会英的DNA信息。

根据对紫色衣服进行的DNA鉴定即得到“具有张会英穿着这件衣服的唯一性,排除了其他人穿着的可能性”的结论,恐怕很有点问题。因为至少还存在另有人穿着隔离衣,在外面再套穿该紫色上衣作案(避免自己的上皮细胞脱落在紫色衣服上)后,再将紫色衣服脱下放回张会英住处,以达到嫁祸张会英、转移警方视线等目的的可能。有其他可能,就应该尽力去排除,而不应立即得出所谓“唯一性”结论。

从证据学上讲,若有一个直接证据(即单独一个证据即能反映案件基本事实即是谁作的案以及如何作的案的证据。例如承认是自己作案的口供,有目击证人陈述其看到谁作案的证人证言,和作案人有直接接触的被害人陈述;录下了谁作案之过程的视听资料,行为人写下了作案日记之书证等),再有点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不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例如,物证、鉴定结论,只能是间接证据)辅佐一下,即可认定案件事实。

但没有直接证据,完全依靠间接证据来定案,则必须符合4个规则:一是每个间接证据都应查证属实(客观性);二是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相关性);三是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协调性);四是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结论唯一性)。可见,完全运用间接证据来定案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我们通常所说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是指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这种情况。

本案恰恰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警方认定的嫌疑人张会英倒不是零口供,她在警方做有笔录,但笔录中并没有任何证明她作案的内容,现在又自杀身亡,死无对证,即本案没有口供证实是张会英作案的直接证据。

本案的被害人倒是同行为人有很长时间的直接接触,但第一时间的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却未肯定地指向是“大大”所为,这分明是排除张会英作案嫌疑的证据,后来的被害人陈述变来变去,参进了许多大人教导的成份,这时也只是像大大,而未明确肯定是其大大(伯母)作案,而一名6岁的孩子,对于自己的伯母,是不是她带自己到野外下手都说不清,只能说,本案没有指向张会英作案的被害人陈述之直接证据。

此外,本案也没有记录作案过程的视听资料、目击现场的证人证言、记录犯罪过程的书证。一句话,本案没有直接证据。

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特别慎重,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而不能仅有血衣DNA鉴定,加上人死了即以为是畏罪自杀的判断,就可以定案了,这确实草率了些。正如前面的分析,紫色血衣的DNA鉴定根本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嫁祸于人的嫌疑。何况本案还有下列8个疑点需要解释呢:(1)医生证实小斌斌的眼睑为锐器所伤,但警方却认定为树枝是作案工具,如何消除彼此之间的矛盾?(2)张会英平时胆子非常小,咋会下得了手将自己侄子的双眼珠剜出?(3)即使张会英是犯罪嫌疑人,她是否还有其他同案犯?(4)晚7点左右案发,案发前关键时段的晚上6点半-7点,张会英到底在哪,有无其他监控觅得到她的踪影(斌斌的姑姑说废品站的那个监控她看了几十遍,能肯定抱斌斌的肯定不是张会英,是黄头发、长头发),她是否真的没有作案时间?(5)村里不少人认为张会英对小斌斌非常之好,经常买东西送给斌斌,这个情节后来也不提了,到底是否属实,小斌斌从住所被带到案发地点,有一定的时间过程,他咋会不能肯定是自己的“大大”(伯母)作的案呢?(6)张会英的丈夫同小斌斌的母亲是否真的存在暧昧关系,具有作案的动机?(7)作案时到底有没有用“迷昏”药物?其过程到底是怎样还原的;(8)警方几次询问张会英,是否造成了她精神紧张,加上她平时即有受到惊吓即易昏倒的毛病,她的跳井是否为受惊吓所致?或者为其他人想在嫁祸于人、杀人灭口的结果,等等。

还有这么多疑点没有查清,咋能贸然下结论呢!

公众确实急切地等待着案件的侦破结果,但要的是一个经得住检验的结果,而不是一个草率的说法。试想,若张会英真是被吓死的,本案确实另外存在真凶,而我们却如此草率的得出结论,真凶岂不会在一旁窃窃私笑我们侦查机关的无能,我们又如何能对得住被吓死的张会英呢?!

也许最终的结论还是张会英,但那应在更充分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后,而不应是匆忙地下结论。广而言之,如果我们做不到不放纵一个坏人,但至少应绝对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哪怕这个人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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