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总则本身就隐含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原则,因为只有平等的人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这种平等是道德上的平等,人格上的平等,“上帝”(“老天爷”)面前的平等。前面讲的大卫·休谟总结的三条自然法则都可以从这一条总则推导出来:你不愿意别人剥夺你的生命和财产,你也就不应该剥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你不愿意被人强迫你交易,你也就不应该强迫别人与你交易,或者,你希望别人尊重你自愿交易的权利,你也就应该尊重别人同样的权利;你不愿意与言而无信的人合作,你自己就应该说话算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现在被称为“黄金法则” (golden rule或golden law)。孔子提出这个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则确实非常伟大,但这一法则在2000年前的轴心时代许多其他伟大的思想家中也是一个基本法则,有些人提出的可能更早,可以说是轴心时代伟大思想家的共识,几乎没有哪一种文化或宗教不包含这样的规则。比如希腊哲学家皮特库斯(Pittacus,公元前 640–前568 年)就曾说过:“Do not to your neighbor what you would take ill from him。”(不要对你的邻居做你不喜欢他对你做的事情);几乎生活在同时代的希腊哲学家泰利斯(Thales,前624–前546)说过:“Avoid doing what you would blame others for doing。”(不要做你抱怨别人做的事情);佛法里类似的话也很多,如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treat others as you treat yourself);如果你不想被别人伤害,你也不要伤害别人(Hurt not others in ways that you yourself would find hurtful);耶稣也说过许多类似的话,如“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你不喜欢别人对你做的事情,你也不要对别人做);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格言都可以翻译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事实上,基督教认为这一 “黄金法则”来自耶稣。如果我们不是拘泥于文字,《墨子》和《道德经》的许多话都有类似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