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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舆论场:轮流发生性关系?"李天一他妈逼的律师辞职" [打印本页]

作者: News    时间: 28.6.2013 22:45
标题: 舆论场:轮流发生性关系?"李天一他妈逼的律师辞职"
北京警方就李天一轮奸案所做的一段表述——“今年2月17日晚,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与另外4个男孩儿一起,在北京五道口一家酒吧内,将一名喝醉酒的女孩儿带到湖北大厦一间房,轮流与该女孩儿发生性关系。”瞬间成了抛向公众的舆论炸弹,尤其是那句“轮流发生性关系”,现已稳居新浪微博搜索榜冠军位置。各种调侃的段子纷至沓来,就连人民网也加入了调侃的阵营。

“轮流发生性关系”还是轮奸?

27日晚间23时05分,人民网以“夜话”形式连发三问:李天一,是“轮流发生性关系”还是轮奸?“万宁校长”,是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幼女?发廊提供“打飞机”,是服务还是卖淫?其中的第一问,便是让民众不断感叹“人民网终于为人民说了句大实话”的存证。其实,这场乱伦的轮奸不仅让人民网蒙头转向,凤凰网、网易、《新京报》等纷纷挑起话题——“轮流发生性关系,你怎么看?”无所不能的网友竭尽调侃之能事,唐诗宋词先后被搬出来组成新段子——“人生自古谁无死,轮流发生性关系”、“一骑红尘妃子笑,轮流发生性关系”、“借问酒家何处有,轮流发生性关系”。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李天一与其父李双江、其母梦鸽旧照
大眼李承鹏的调侃总是能收获众星捧月般的优待和掌声。“刚才有人问我什么是中国司法。我这个门外汉想了很久,只好说,如果你是聂树斌,那就是强奸。如果你是李天一,那就是轮流发生性关系。他也想了很久,说:原来这么多年我错怪官员了,他们只是轮流上台与人民发生性关系。”同样的“打狗看主人”逻辑,在学者杨佩昌的一段无奈调侃中也有所体现。“有人私信问我,媒体为何将显而易见的轮奸说成是‘轮流发生性关系’?我回答:因为人家是贵族,用语必须典雅,与其身份相匹配。如果媒体写成轮流性施恩、轮流散播雨露就更到位了。”

乱了,彻底乱了!如果轮奸不叫轮奸,叫轮流发生性关系,那么杀人也不叫杀人,叫终止对方生长进程;贩毒不叫贩毒,叫兜售有瘾食品;赌博不叫赌博,叫有奖性娱乐。原本简单的“轮奸”,不料想北京警方一句“轮流发生性关系”的间接表达,会招惹其如此大的舆论反弹。这也难怪,李天一案从最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就充满了各种刺激性元素——将军之子、官二代、富二代、轮奸、未成年。随之激发起的积压社会情绪——仇官、仇富,亦是包罗万象。所以,如此一桩万众瞩目的案件,稍有差池,稍有不慎,都可能导致口水与鸡蛋相向。北京警方缘何会冒天下之大不韪自撞枪口,自不得而知。至少可以预断的是,如此舆论喧嚣定然是警方意料之外的。

在“轮流发生性关系”风波前,辩护律师薛振源为何突然甩手不干已经是众说纷纭。知情人士的说法是,“案情错综复杂,律师感到很烫手。李天一等5人涉案太深,加上梦鸽要求为儿子辩护的难度比较高。”另一知情人士的说法则更符合大众口味,“梦鸽要求高,她要求薛振源写一公告,称李天一没有参与涉嫌强奸案这个事情,薛振源不愿写,压力很大。”前者含沙射影说了“是什么”,后者则更直接地披露了“为什么”。只不过,此类散布于媒体报端的说法,都是出自“知情人士”之口。知情人士究竟是谁?还有哪些不为公众所知的案情没有被公开?权力在法律面前到底是被关在笼子里还是肆意横行?诸如此类的问题好比横亘在各个阶层的一道屏障,参不透摸不着。于是乎,不甘心的媒体只能利用文字游戏解闷撒气——“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李天一他妈逼的律师辞职”。

按摩服务还是卖淫嫖娼?

人民网27日晚间的“夜问”,还包括一问值得发散思维:发廊提供“打飞机”,是服务还是卖淫?因为当天早间,人民网已经在“新闻连连看”栏目中提前做好了铺垫。一边是广东高院发出的“发廊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一边是北京警方发出的“‘打飞机’、‘胸推’均认定为卖淫”。这下,刚刚被“轮流发生性关系”和轮奸搞乱的众网友,三观再次被集体刷新。毕竟,“打飞机”、“胸推”、“卖淫”等词汇,充其量只能徘徊于花边,还很难在各大门户网站上登临头条位置,而且没有效仿北京警方换成典雅的另一种表达。

此轮服务是否卖淫的讨论,肇始于2011年7月理发店提供色情服务老板被无罪释放一事。按照南方网的报道,理发店店主雇请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广东高院给出的解释是,“波推”、“打飞机”等行为并不属于卖淫。

兼听则明。不妨再来听听北京警方的说法。按照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另据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在“中调委”打假中起到见证人作用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作为新浪网的连线嘉宾,前来理清一前一后看似矛盾的说法和界定标准。易胜华先是表达了“前后不矛盾”的原因——广东高院对“卖淫”行为的解释是依据刑法,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手淫”、“打飞机”等服务。而北京警方所指的卖淫,与刑法中所指的“卖淫”语境并不相同,属于广义上的理解。言外之意是,不同的法律适用于不同层次的行为,违法不等于犯罪。正如闯红灯一定是违法行为,但不是所有闯红灯的人都应该被关进监狱。易胜华最后还不忘记借题发挥,对中国的司法进步击节称赞,素材源便是南海理发店店主被无罪释放的事实。原话是——“广东高院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正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深谙法律适用范围的广东高院对其中的脉络理得很清,但处江湖之远的民众听得还是一头雾水。不过,在卖淫嫖娼的问题上,理清思路本就是多余的。一阵你一言我一语的调侃过后,舆论复归平静,色情服务继续在地下蔓延。毕竟,在“带套不算强奸”和“轮流发生性关系”这些附带着仇官仇富社会情绪的深度说法面前,卖淫嫖娼不过是一帮底层走投无路时混口饭吃的手段罢了。说过,得过,且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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