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开元华人社区 开元周游
标题:
ZT:《论: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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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dew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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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011 14:27
标题:
ZT:《论: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民族主义”》
本帖最后由 jadeweg 于 18.3.2011 14: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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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西方对于“中国的民族主义”的研究似乎已成热点。已经有一些书籍和文章发表,但1996年由M. E. Sharpe出版的《中国的民族主义》(Chinese Nationalism)肯定是很重要的一本。该书由Jonathan Unger主编,由西方10位中国问题专家共同撰写。笔者读到了该书目录、引言及最后一章,认为十分值得及时向中国学术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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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对于“中国民族主义的”一些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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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主义》一书的主编Unger在引言中对于其余九位学者的观点逐一作了介绍,当然也发表了他自己的看法;这使得我们可以对西方学者的观点作一个鸟瞰。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对于中国的民族主义的看法大致可以归纳成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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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的民族主义情感(sentiments)超越了一切政治光谱,因此,无论中国的政治与经济今后走向哪个方向,中国的民族主义都是西方人必须时刻警惕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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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普遍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在中国已经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很可能是中国的民族主义。更为重要的是:“当中国今天正在脱离党对意识形态的独断控制时,爱国民族主义已植根于国家政权之外。”①Unger认为:虽然中国政府把自己扮演成民族主义的卫士,虽然中国政府需要寻找新的合法性基础而民族主义对此有用,但中国政府并不比许多其他国家的政府吵嚷得更凶(Unger引用一位美国历史学家Peter F. Sugar的话说:“在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无论其国家举足轻重还是无足轻重,其领导人都在不停地利用他们能够利用的一切交流手段去培育民族主义这种对于国家的忠诚。”),因为中国需要对外开放,并且开放带来经济上的好处。澳大利亚学者白杰明(Geremie R.Barme)则更进一步认为:“随着老同志过时的政治日渐销声匿迹,一个根本性的代际更迭和意识形态转换正在变得势不可挡。时至今日,狭隘的原教旨主义者还喜欢以某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压制失去控制的振兴民族和发展经济的热情。但是,曾经给予中国人某种视角和自尊的毛主义世界观已被毁弃并无人为之辩护。剩下的是一战前式的粗陋的乐观主义。这种乐观主义自70年代以来被重新解释,并受到国际传媒制造的‘东亚’经济与文化崛起的神话与噱头的大肆渲染。现在的信仰是科学、物质财富、资本主义和国家强盛。无论是中国传统的温和派影响,还是所有关于迅速崛起的中产阶级的谈论,以及任何现代布尔乔亚的忧惧,都不能冲减这种信仰。民族主义乃至超级民族主义情感跨越了整个政治光谱,可以断定,任何持有上述观点的个人和集团都在更为广阔的社会中有着追随者。”②换言之,在失去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控制,以及中国具有温和特点的传统文化的冲减作用的中国社会,中国的民族主义反而有可能变得更为赤裸裸,更不可控制。事实上或想象中的民族主义超越政府控制,以及中国日益强大的前景,使得西方学者认为中国今天的些许民族主义情绪,也比“文革”时期的大声喧哗来得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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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在着对于中国的乐观主义观点,乐观的基础在于推断中国存在着深刻的地域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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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乐观主义观点的代表人物是 Edward Friedman,他撰写了《中国的民族主义》一书的第八章“民主主义的中国民族主义”(A Democratic Chinese Nationalism?)。在此之前,他还出版了一本在西方很有影响的有关中国民族主义的书《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认同与民主前景》(National Identity and Democratic Prospects in Socialist China),该书于1995年由M.E.Sharpe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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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Unger介绍其撰写的第八章及笔者对于《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认同与民主前景》一书的阅读,Friedman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如下:“广东、福建、上海等南方沿海地区的人们已经起来反对单一北方的历史神话,黄河是中华民族来源的神话,转而强调多样化的起源和传统。”③Friedman认为或声称南方的中国人认为:“有着一个强调商业开放性、国际互动、分权的南方文化,以及一个集权、好战、封闭、仇视外国人、反帝民族主义的落后的北方文化。汉民族仅仅是一个政府制造的历史神话,根本不存在一个汉民族。随着南方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北方的支配正在逐渐削弱,而南方文化正在逐渐取得优势地位。”为了加强他的观点,Friedman引用了中国前些时候关于楚文化的热炒现象。为了解释中国共产党起源于南方、中共早期领导人多为南方人这样一个事实,Friedman极为强调客家人这个概念。他认为或声称南方的中国人认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走上了反帝民族主义道路并采用了其他一些他们认为不好的政策,是因为中共各级组织中的南方人多为假南方人,即客家人。邓小平是客家人,毛泽东的祖先是明代移至南方的客家人,且其本人长期在落后的北方封闭地区陕北居住;而真正的南方人如彭德怀和周恩来则力图纠正“非理性的落后的毛”。“长征只不过是从一些客家村落到另一些客家村落的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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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为中性的观点是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取决于中国的经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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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ger指出:“Friedman和白杰明展示了看上去处于对角线两端的两个场景。”但他认为,这也反映了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民族主义就像《圣经》中约瑟的那件色彩斑斓的外套。它不是由一块布缝制的,不可以作简单理解。它是由政权反复灌输的爱国主义政治召唤、汉民族认同,以及文化自豪感;它是建立一个伟大的民族的抱负与日益增长的地方本位主义的混合物,它同时包括开放的乐观主义和仇外情绪。”Unger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前途取决于中国的经济前景:“只要经济发展顺利,只要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未来看上去光明,开放将占主流,反常的民族主义情绪只能在大众娱乐中满足一些情感需要,而在实际生活中无甚吸引力。如果正好相反,当下的经济扩张情况恶化,如果中国人的抱负成为泡影,全套的高度民族主义情绪随时可供作更严肃的考虑。”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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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ger还介绍了其他学者的一些观点⑥。《中国的民族主义》的第一章由James Townsend撰写。这一章主要是针对以Joseph Levenson为代表的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主要是文化主义(culturalism)的,即以中国文明为忠诚对象,而不以国家、种族(State或 ethnicity)或两者兼有为忠诚对象。James Townsend认为:今日中国的民族主义是多层次的复合体,包括政治民族主义、汉民族认同,以及文化主义自豪感。所有这些情感都被本世纪更迭的中国政权部分地塑造或重新塑造了。第二章的作者Prasenjit Duara(杜赞奇)则受到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启发,试图对民族主义重新分类,其结论对于Townsend的观点是一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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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Fitzgerald在第三章中则试图描述中国的近当代国家政权如何不断地改变国家的定义,以及伴随的民族主义内容。他试图论述19世纪的儒家改良派为何仍旧恪守认同于中国文明的文化主义传统,世纪之交的自由共和派如何认为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如何和为什么国民党的革命者和国家缔造者们将国家定义为中国种族的集合体,而共产党则加进了阶级内容。他认为,公民、种族或阶级的国家概念都是国家政权制造出来的,中国人民对于他们的从属关系则另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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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鲁恂(Lucian Pye)则在第四章中探索“非政权主导的民族认同形式”。他认为,除了国民党与共产党关于民族的概念之外,还有“通商口岸(coastal treaty ports)的现代化中国文化”。他声称:在世界其他地方都是最现代化的人们成为民族主义的代言人,唯独中国是例外。国民党和共产党都少有现代化的领导人。白鲁恂认为,中国今天面对的仍旧是“不发达的和不完整的”(inchoate and incoherent)民族主义形式。他将此归咎于中国“早期对于战前发生在沿海地区的民族主义与现代化汇合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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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赓武则在第五章中将民族主义与现代化汇合的失败归咎于“五四”运动的“自由民族主义”的两大政党的排斥。王怀疑共产党在抗日游击战期间在北方农村的农民中宣传的民族主义是否真在随后的共产党的胜利中起了关键性作用。但Unger认为,很少有人能够怀疑战争和共产党的组织工作确实为以民族主义——当然还有其他许多东西——穿透地方主义壁垒开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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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Chun则在第六章中以后现代主义的理论框架分析在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如何重新塑造民族主义的内容。他认为,台湾政权是将民族主义与保留中国传统文化相联系,并且选择中国传统文化中提倡纪律与控制的部分,将这种由国民党自己重构的传统中国价值通过学校、大众传媒和军队向台湾民众反复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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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T. Crane则在第七章中着重讨论经济特区的重大意义。他认为,经济特区及其经济实践已经逐渐改变了中国的民族认同。他甚至导入了“民族经济认同(national economic identity)”这样一个概念。他和Towsend都认为,中国的大众并没有好斗的强烈民族主义情绪;相反,80年代和90年代都是中国人开放地接受外来思想和影响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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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外国人就是爱国”:介绍白杰明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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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学者白杰明(Geremie R. Barme)混迹于中国学术、文化圈及至市井二十余年,对于中国的文人圈有着细致入微的了解。这次他撰写《中国的民族主义》一书的第九章“操外国人就是爱国:中国的前卫民族主义者(To Screw Foreigners Is Patriotic: China’s AvantGarde Nationalists)”⑦。我们在这里之所以着重介绍他的观点,是因为我们认为中国学术界有必要了解西方学术界存在的关于中国事务的极端且有蛊惑力的一些观点,恰恰是这一类极端的观点风靡着喜欢危言耸听的西方大众传媒⑧。另外,白杰明确实掌握了有关中国文人圈的许多基本事实,似乎比其他西方学者要多得多,虽然这并不见得使他能够描绘出一幅比其他西方学者更为正确的整体上的中国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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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外国人就是爱国”这个题目,据白杰明在文中介绍:得自桑晔对一些在澳大利亚的中国大陆留学生的访谈。据桑晔说这些大陆留学生“认为操外国×也算爱国(原文为汉语拼音加英文解释:to screw foreign cunt is a kind of patriotism)”。使用这样一个富有刺激性的题目,是想以此概括中国人当下的精神状态。白杰明在该章开头还引用了《北京人在纽约》的一个镜头:主人公王启明雇了一个白肤金发丰乳的纽约妓女,要在她身上发泄自己的挫折感;王骑在那个妓女身上,在她身上洒满了钱;当钱在床上旋转飘落时,王要那个婊子反复地叫喊“我爱你”。白杰明声称:这是中国大陆的观众,特别是知识分子最喜欢的一个镜头。这个镜头基本上概括了白杰明在文中对于中国人、特别是中国知识分子的整体认识。白杰明声称:“可以认为,王启明用美元买一个美国婊子的亲热并在她身上恣意发泄的行为最有力地表现了已有一个世纪之久的中国人对待外国人的矛盾心理的最近翻版。这部电视剧的播出时间,恰是中国当局和部分中国人日益对他们在世界新秩序中(他们自己想象的)次等地位和美国的态度感到愤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部连续剧是一个没有任何信仰系统的义和团式的报复。它标志着中国自恋时期的到来,同时还表明了中国人的一种愿望,要对在以往的世纪中受到的所有事实上的和自己想象出的轻贱进行报复。”换言之,中国人始终要对西方人进行报复,但这次甚至不如义和团时期,那时候有信仰,而今天的中国人只认美元了。除了《北京人在纽约》这部电视连续剧之外,白杰明认为中国申办2000年奥运会时提出的口号“给中国一个机会”也反映了这样一种情绪,即外国欠着中国什么,因此现在必须特别照顾中国以作为偿还。白杰明认为中国的“国情教育”也是一种煽动民族主义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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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在笔者第一部分已经引述的那样,白杰明认为在中国社会的所有部分,所有的政治派别,都存在着民族主义和超级民族主义。作为论据,白杰明历数了中国的知名杂志:《读书》——打引号的“自由派”杂志,《国学》,《中国文化》,《学人》,《东方》——文化保守主义者和“自由派”的联盟,以及《战略与管理》(文中引号为白杰明原文所加)。接着他历数并概括了一些中国学者及其他知名人士的观点。首先是王小东,他不加评论地用大量篇幅介绍了王在《战略与管理》创刊号上的文章“未来的冲突”中的主要观点,此处不再赘述。其次是萧功秦⑨。他声称,萧以“新权威主义者”出名,为中央政府控制的削弱而担忧、而大声疾呼;萧认为西方的灵丹妙药(nostrum)全然无用,并论述在中国的“意识形态转型期”民族主义所能发挥的作用。白杰明也着力批判了“中国化”的后结构主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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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主义、后殖民主义。他说:“可以这样认为,过剩的中国式后现代主义使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找到了放弃扮演批评者角色的借口,这个角色在过去是不舒服的,甚至是危险的。与此同时,后殖民主义之类的理论则被用来肯定本土价值观和排外主义文化成份(本土化),甚至用来维持文化的与政治的现状——排斥(社会文化的及政治的)‘西方’思想,将这些思想说成是殖民化的、帝国主义的,完全不适合中国现实。通过以‘Chineseness’这个术语重新规定知识界的讨论,这些大陆的后现代主义学科给保守主义和民族主义话语披上了一件唬人的时髦外衣。”其他一些人有,张承志,被称为“proto-nationalist”;袁红冰,沉醉于“Sino-fascism”;杨炼,“其诗《诺日朗》虽以西藏为背景,却散发着汉族男性主宰者的腔调”;周伦佑,“80年代中的‘非非派’诗人,……以与袁红冰同样的充满自我正义感的腔调呼吁‘红色的纯粹’”;崔健,“声称北方的中国人可以创作出强有力的、正面的并有社会进步意义的音乐,这种音乐完全不同于西方的负面的、颓废的摇滚乐”;“还有歌曲作者侯牧人和1991年有争议的‘文化衫’设计者孔永前(音译)……当局可能把他们的文化产品看成是制造分裂的和危险的,但对于更为广义的中国而言,他们实际上是爱国者。其他人则走得更远,成了超级爱国者”;王山,《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作者,表达了“更为极端的观点”;夏骏,《河殇》一片的导演,“十分耐人寻味地躲过了……清洗,与报告文学作家麦天枢搭帮制作了所谓农民题材的电视纪录片《农民》和《东方》。……评论家们认为:‘看过《东方》之后,很明显,“边缘世界”现在应该起来拯救精神空虚的主流文化“中心”’。”;麦天枢“号召排斥来自西方的理论”;邵延枫(文中写成Zou Yanfeng,似为因字形相近而误读),一个极为年轻的记者,因在《北京青年报》上发表了“东方的启示”亦榜上有名;姜文,“表现了强烈的反西方情绪并声称,当中国人正在摆脱自己对于外部世界的偏见时,外国人(也就是美国人)仍旧对中国抱有深深的敌意”……还有张艺谋和陈凯歌等,后面还会谈到。另外,汪晖等一些人是否也应该加入这张名单,则原文不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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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象,很多被列入这张名单的人自己是不会同意被列入的,其他中国人也不一定同意把他们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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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杰明把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和反西方情绪看得如此之重,就不能不面对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即自“五四”以来,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中国思想文化界乃至大众传媒的主旋律是批判一切有关中国的东西,而赞许一切有关西方的东西,这个主旋律到了90年代只是略有些少改变而已。对此,白杰明的解释是富有启发性的,他专辟了一节,标题为“自我憎恶和自我赞许”(self-hate and self-approbation)。他认为,中国有着自我厌憎(self-loathing)的传统,这个传统可以追溯到晚明。自19世纪中期起,这种冲动再次浮现出来,从谭嗣同到鲁迅到李宗吾到李敖到柏杨到孙隆基到龙应台到刘晓波。白杰明认为:“自我厌憎不仅满足了解释可悲的中国现代史的需要,而且强化了被普遍接受的民族独特感。羞耻、积弱和民族受辱感常常被宣传家和政客们用来灌输爱国主义愤怒。”换言之,自我厌憎照白杰明看来也可用为民族主义添柴加火。笔者很难同意这种观点,虽然它不是一点道理没有。但白杰明对于自我厌憎提供的一个参照性解释是十分有趣的:“Hannth Arendt将这种态度与一个民族新近受到过的极权主义伤害相联系,她在分析德国1950年的情况时,勾画出一种在中国城市精英中随处可见的态度:‘Schadenfreunde,对毁坏有着一种恶毒的快感。好像德国人,在被剥夺了统治世界的权力后,干脆就高兴地躺在地上不起来了,就旁观国际紧张局势和统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错误来取乐,根本不管这些事件可能对他们自己产生的后果。’”白杰明亦以王朔的话来调侃中国城市精英们的自我厌憎:“总而言之,外国人比较天真……他们在物质上绝对富,可在精神文明方面就贫乏了。他们就知道抽大烟,那是人造兴奋剂!我们中国人可知道怎么糟践自个儿取乐儿。”另一位美国学者,《中国的民族主义》一书的主编Unger则用“捶胸顿足”(breast beating)来形容中国城市精英们的自我厌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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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我厌憎问题上,白杰明特别提出了张艺谋、陈凯歌、田壮壮和李少红等中国的“新浪潮”导演:“他们自己的杂牌的电影沙文主义(这种沙文主义是自憎与自恋双重传统的混合物)与产生自中国在20年代与30年代的民族野心的电影传统一脉相承。”对于不喜欢张艺谋等人的中国人来说,张艺谋等人只不过是制造伪民俗以满足西方人的自大心理与窥淫癖(voyeurism,白杰明在文中指责张等人的电影部分地是满足中国人的voyeurism,但根据张等人的电影在西方频频获奖而在中国观众不多这一点来看,可以推断,张的电影更能满足西方人的voyeurism);对于其他中国人来说,张艺谋等人和前面被指责的崔健等人的亲西方情感、取悦西方的愿望也是明显的;但白杰明则另有看法,这确实是很有趣的一件事。顺便提一句,前面提到过的Edward Friedman,乐观派,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认同与民主前景》一书中相类似地认为寻根派作家(roots writers)实际上是“原生的法西斯排外主义者(virtually protofascist nativists)”⑩。而我们知道,寻根派作家的共同之处仅在于他们的题材,至于其他方面,关于西方的态度,关于中国的民族主义等,则观点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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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杰明所撰写的这一章的一个引人注目、也值得我们思考的一处是对于袁红冰的评价。他为袁单辟了一节,标题为“袁红冰:在风中撒尿”。大多数西方新闻媒介都把袁红冰塑造为持不同政见的“自由派”人士,而白杰明则指出,“他的哲学与其说是自由主义的,不如说是尼采的(白杰明还指出:中国知识分子有着很长的崇拜尼采的历史)”,袁是一个“中国法西斯主义”(sinofascist)者。就白杰明所分析的袁所著的《荒原风》一书的文本来看,白杰明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但是,白杰明仅仅指出了在《荒原风》一书中袁鼓吹以核战争等手段消灭“科学理性”的西方,却没有提袁认为“政治理性”的中国比西方更差,更应消灭B11。然而,从袁的例子看,白杰明厌恶中国知识界的自我厌憎是有道理的。自我厌憎的孪生兄弟不见得是白杰明所说的自我赞许,但很可能是毁灭一切的疯狂,包括毁灭西方。对于这种洞见,中国的知识界是应认真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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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杰明最后的结论是:“无论未来的经济与政治现实是什么,重要的是我们都应意识到形成跨越整个政治光谱的中国人的态度的基础的文化态度及意识已被今天已经死去的党的宣传重新塑造过,并且反映着深深的挫折感及不可抗拒的民族野心。这在今天的中国的官方传媒,以及大众传媒和非官方的知识分子文化人圈子中都是显在的。它在将来多半还是显在的,无论这个国家的政治方向碰巧转到哪个方向,都不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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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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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中国人,对于西方学者,特别是白杰明的观点多半会有些看法。有看法就应当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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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中的极端派如白杰明先生,虽然可以说很了解中国,但对于中国的许多基本事件的感受是不准确的,甚至带有强烈的偏见。比如中国申办奥运的口号——“给中国一个机会”,无论中国大众在申办失败后是否将失败归咎于西方的不公正操作,在当时提出来时恐怕没有一个人会想到白杰明所认为的“觉得西方欠了中国的,如今得偿还,因此要给中国一个机会”这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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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北京人在纽约》一片,笔者看过此片,与白杰明先生一样,对此片评价不高。但此片决非如白杰明所总结的那样,主题就是“美国,我操你大爷”(原文为汉语拼音加英文解释:Screw You America)。只要讲一个非常主要的情节就够了:片中王启明的情敌加商敌美国人大卫,是一个相当正面的形象,在许多中国人眼里,这个形象比王启明好得多。再一个情节是王启明奇迹般地在美国发了财(这本是不太可能的,抛开一切“歧视”的话题不谈,安东尼不可能将订单给一个车间还不知道在哪里的陌生小伙子)。诚如白杰明分析的那样,这只不过是满足了当今中国人那种极其庸俗的金钱梦,但对这些 “庸俗”的中国人来说,影片传递的仍是“美国是理想的彼岸”这样一个信息。白杰明先生引用的那些中国“官方评论”是一文不值的。该片决不敢像李小龙(Bruce Lee)那样,让一个中国英雄,特别强调使用的是中国功夫,而不是西洋拳,也不是日本空手道,将一群白人恶棍痛打。再反观美国好莱坞所摄的中国人乃至亚洲人的形象又如何?多半是无足轻重的小丑角。近年来亚洲人地位“上升”,好莱坞电影当中已出现了作为反派主角的颇有英雄气概的中国黑社会头目,如《龙年》中尊龙扮演的那个角色。有趣的是白杰明先生似乎对好莱坞的这种现象分析不出任何东西。更有趣的是“Bruce Lee”风靡整个西方(甚至荫及他的儿子),却没有遭到那么多非议。其实,《北京人在纽约》是非常注意中国的那种类似美国的“政治正确性” (political correct-ness)的。请注意,在中国的大众传媒,文艺娱乐,知识理论圈中,“政治正确性”是指必须正面评价西方,或者最多作一些官样文章的无力的指责,但决不可以进行实质性的批判,否则便会遭到指责。这仍旧是中国知识界的主流。了解中国的白杰明先生当然是了解中国知识界的这种病态的,这也属于“自我厌憎”的一部分,但把这只看作是可以利用来给沙文主义加火的柴薪,而不看到它所起的巨大的冲减作用,则实在是太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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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在中国据说是具有很长历史传统,而 80年代以来尤甚的“自我厌憎”病,白杰明先生可以去分析它是否对西方有害,美国教授可以看着这种“breast beating”好笑,但对于一个中国人来说,这却有关生存。“自我厌憎”病走到极端时会产生白杰明所深恶痛绝的袁红冰式的疯狂,如果这种疯狂付诸实施,对于中国和世界都会是一个灾难。抛开这种极端情况不谈,中国的“自我厌憎”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走到了自残、自伤阶段,它至少剥夺了中国知识界作为整体为了中国的12亿人的利益而进行思考的意愿和能力。为了12亿人的群体利益思考并无任何不正当之处,美国人也总在讲“为了美国的利益”。中国的“自我厌憎”病发展到了自残、自伤阶段这样一个事实,是中国的“民族主义”复苏的主要国内背景。除此之外,西方学者可以轻松地倡导中国分裂,鼓吹中国原来就不是一个国家,分裂比不分裂好,拿着一些学者的“汉族原本不是一个民族”的“考古新发现”大作文章,中国人却得想想前南斯拉夫的今天(中国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受到西方的中国分裂有利论的启发,纷纷发表“有创造性的洞见”了)。“中国的民族主义”仅仅是对上述现象提出了些少质疑,而西方人已经不能容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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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言,中国90年代兴起的“本土化”思潮则因有如下理由而正当:第一,西方学者有其基于自己利益的立场,这个利益与中国的利益有时并不完全一致;第二,西方人并不完全了解中国(读了白杰明先生以及其他一些西方学者的文章后,我更坚信这两点);第三,基于西方历史演进现实而发展起来的方法,未必完全适用于中国。因此,如果中国的知识界不能进行自己独立的思考,只是跟着西方人走,以西方人的尺度为尺度,则无法进行有学术价值的创造性工作,更无法有益于中国。白杰明先生曾对笔者说过:“我不明白中国知识分子为什么非要‘和西方对话’!难道作学问的目的不是为了求知,而是‘和西方对话’吗?”此言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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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jiudu160
时间:
18.3.2011 1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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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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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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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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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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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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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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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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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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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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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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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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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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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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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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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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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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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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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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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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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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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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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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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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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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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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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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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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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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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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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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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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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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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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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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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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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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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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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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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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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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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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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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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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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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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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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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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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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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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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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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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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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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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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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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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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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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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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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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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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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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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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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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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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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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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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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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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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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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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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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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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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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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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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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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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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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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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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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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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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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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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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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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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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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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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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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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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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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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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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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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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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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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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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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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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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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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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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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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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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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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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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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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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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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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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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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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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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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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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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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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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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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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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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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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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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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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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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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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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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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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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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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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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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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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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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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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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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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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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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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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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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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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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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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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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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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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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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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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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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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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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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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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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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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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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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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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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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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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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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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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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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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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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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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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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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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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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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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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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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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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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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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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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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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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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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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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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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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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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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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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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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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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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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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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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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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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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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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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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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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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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委员长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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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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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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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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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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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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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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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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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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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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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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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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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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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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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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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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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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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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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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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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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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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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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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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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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 J6 X/ B/ x J
(十七)决定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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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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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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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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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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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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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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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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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5 P* x0 [8 f. R. V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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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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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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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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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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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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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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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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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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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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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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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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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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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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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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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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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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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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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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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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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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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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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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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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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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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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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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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理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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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委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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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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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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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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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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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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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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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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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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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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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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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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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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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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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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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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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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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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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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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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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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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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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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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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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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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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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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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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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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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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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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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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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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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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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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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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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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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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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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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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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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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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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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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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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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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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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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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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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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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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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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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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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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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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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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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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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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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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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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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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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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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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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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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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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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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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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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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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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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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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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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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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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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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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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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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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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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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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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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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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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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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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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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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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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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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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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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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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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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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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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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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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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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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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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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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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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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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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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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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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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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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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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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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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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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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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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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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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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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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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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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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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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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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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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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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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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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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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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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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deweg
时间:
18.3.2011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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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jiudu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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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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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zius
时间:
19.3.2011 08:51
民族主义是用来愚民的工具
作者:
jadeweg
时间:
19.3.2011 19:38
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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