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商标及其他标识保护法》(MarkenG)及其实施条例,在德申请注册需有固定住所或工商营业所。德国国籍的自然人、在德注册的法人、人和公司均可申请。正在注册过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注册中的有限公司”(GmbH in G.)”名义注册商标。因此,我已在德成立子公司的企业,可通过子公司注册商标,已有代表机构的,可授权其注册。在德尚未设立机构的,应委托德律师或专利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德律师名单、联系方式可从该国专利律师协会网站www.patentanwalt.de或定期出版物《德国专利律师名录》中查询。
已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在德享有“外国优先权”,可将在我国(原属国)注册时间申请为在德注册时间。填表时应在相应栏目注明在我国注册时间及注册号,国内注册证等复印件最迟在申请德国商标2个月内补交。如我企业之前6个月内在德联邦司法部公布的展览会上,展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享有“参展优先权”,可申请将展览的第一天作为在德注册时间。展会名录在联邦司法部定期出版的《专利、样品及标识》(Patente, Muster und Zeichenwesen)杂志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