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开元华人社区 开元周游

标题: 超市偷东西 [打印本页]

作者: luuk    时间: 16.2.2008 22:27
标题: 超市偷东西
去超市买东西,最后有部分东西没付钱,所以被误会成在超市偷东西了,怎么办?况且我还没出门口,在付账的时候就被叫住了。绝对的恶心,怎么解释他们都不听,他们只跟我讲德语。叫了警察,留了我的护照号码。等待进一步通知
心很烦。,不知道该怎么办
qiuzhu

[ 本帖最后由 luuk 于 19.2.2008 18:40 编辑 ]
作者: 被遗弃的孤儿    时间: 16.2.2008 23:04
不知道哎,祝你好运把
作者: du980301    时间: 16.2.2008 23:31
lz真是倒霉

难道还要真的承认偷了东西吗

还是带个翻译过去好些
作者: kruemmel    时间: 16.2.2008 23:56
谁会这么明显的偷吗,真是的,我觉得还是带个人去说说
作者: kruemmel    时间: 16.2.2008 23:57
我愿意帮你去说,经管我德语还不是太好,但是说服人我很在行
作者: 蜜糖棒    时间: 17.2.2008 00:01
如果你语言不好,一定要带一个语言好的人同去。
作者: 被遗弃的孤儿    时间: 17.2.2008 00:15
LZ在哪里啊?
作者: gsmofgsm    时间: 17.2.2008 00:28
LZ赶紧找个律师吧,在德国的中国律师也有不少的吧。

忘记跟偷差别很大啊。

还是不要被冤枉的好。
作者: 五香    时间: 17.2.2008 01:52
你在警察局就应该要求翻译的,他们必须提供的
作者: luuk    时间: 17.2.2008 01:57
我想到了请律师帮我打官司,不过看起来好像要花很长很长时间,这样拖着不是办法,而且对我来说不是很方便
我尽量用自己已经用银行卡去付账的事实去说明我是无意的吧。
谢谢

[ 本帖最后由 luuk 于 19.2.2008 18:26 编辑 ]
作者: leon    时间: 17.2.2008 10:57
标题: 没有什么大事
该罚的已经罚了,不该罚的也不会罚。
这事太小了,法院管不过来。见:

http://www.kaiyuan.de/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7778&extra=page%3D1
作者: luuk    时间: 17.2.2008 18:30
不晓得现在去超市解释还有没有用呢?

[ 本帖最后由 luuk 于 19.2.2008 18:27 编辑 ]
作者: orientalwolf    时间: 17.2.2008 18:57
只要真的不是故意的,就一定不要承认,打官司到底。

p.s.一次偷窃只会影响在德国的签证,应该跟去其他国家无关。
作者: 笑对人生    时间: 17.2.2008 19:05
狼弟说的不对.如果LZ不成心偷也一样的结果.因为人家要的是证据.证据就是有一包没结帐.可以解释忘了.但还是算偷窃的.
不过祝LZ好运.出门在外不容易.做什么都小心点会让自己过得开心些.
作者: wowo    时间: 17.2.2008 19:13
这么大的事居然可以忘记
难道是学白灵阿姨吗?

由此的教训是:超市购物一定要推车,东西都放在明处,大家引以为戒
作者: AltWerther    时间: 17.2.2008 19:47
让超市明白。。追究你得不偿失就好了。。
不要怕。。跟他们对付到底。。。
所谓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am very sorry。。
作者: 笑对人生    时间: 17.2.2008 20:40
原帖由 AltWerther 于 17.2.2008 19:47 发表
让超市明白。。追究你得不偿失就好了。。
不要怕。。跟他们对付到底。。。
所谓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am very sorry。。
嫩太不厚道了.
作者: Vienwaltz    时间: 17.2.2008 22:23
客观上你的行为已经是偷窃了,录像为证(如果确实有监视录像的话),如果主观上没有偷的动机和意愿,你为什么要承认偷呢?如果你承认了,那就是主客观符合,你这案子永远翻不过来了。
作者: luuk    时间: 17.2.2008 22:25
谢谢大家的忠告,我是准备在警察局说清楚的。带个讲德语的人去帮我说清楚

[ 本帖最后由 luuk 于 19.2.2008 18:28 编辑 ]
作者: luuk    时间: 17.2.2008 22:33
看了大家的留言,我觉得还是要在警察局解释一番,解释不是故意的。他们或许还是不肯相信我

[ 本帖最后由 luuk 于 19.2.2008 18:30 编辑 ]
作者: Vienwaltz    时间: 17.2.2008 22:40
我觉得所谓“请求原谅”并没有意义。超市的员工不是偷窃的受害人,你所偷(如果允许我们暂时把你的行为称作“偷”的话)的东西并不是超市员工的,所以他们的原谅无从谈起。

这种事情就超市本身来说不值得把你告上法庭,但是可能会在警局落下记录(大约相当于案底),这种记录不会留在全欧洲,想在全欧洲都有记录,你这种行为的为害程度还远远不够。
作者: orientalwolf    时间: 17.2.2008 23:25
我那么说是因为我在国内超市也有一次拿东西放在身上忘了付钱,被带到保安室跟他们仔细解释了一下就没事了。我的观点是,不是故意的绝对不能承认是故意的,我在德国打过官司,所以我很喜欢跟人评理,我们留学生不能老做驼鸟人。
作者: luuk    时间: 18.2.2008 08:45
遇到的同样事情,国内和国外的解决方式完全不一样,在中国,我们是在自己的国家里,讲自己的语言,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在德国,我们是外国人,语言环境不同,信任出现在这样的场景下变得更加苍白。
作者: AltWerther    时间: 18.2.2008 09:27
原帖由 笑对人生 于 17.2.2008 20:40 发表
嫩太不厚道了.


人都是逼出来的。。
作者: 游侠    时间: 18.2.2008 12:39
标题: 我的看法:
凭良心,事实如何,就如何说。即使交罚款,也可以作协商处理。
作者: leon    时间: 18.2.2008 12:48
原帖由 luuk 于 17.2.2008 22:33 发表
看了大家的留言,我觉得还是要在警察局解释一番,解释不是故意的。他们肯定还是不相信我,如果这样的话,超市肯定要起诉我,那我就只能承认了,这样会早些把事情解决掉。免得闹上法庭浪费大家的事情,影响心情
离开 ...


你现在的是和超市已经没有关系了!!!超市唯一可以为你做的是,撤回他们的ANZEIGE, 但可以明确的说,他们不会做的!!!,超市已经完成任务了。 起诉你的将是检察官。
你现在打交道对象是检察官和警察,如果检察官起诉你的话,你还必须和法官打交道。
另外是否是故意或不是故意的,和结果没有关系。
作者: luuk    时间: 18.2.2008 13:52
要跟警察和检察官打交道?

[ 本帖最后由 luuk 于 19.2.2008 18:31 编辑 ]
作者: brennen    时间: 18.2.2008 19:37
赶紧找个律师,把事情经过告诉他,在把你要回国的情况也告诉他,他会帮你解决的。把事情委托给律师,写个委托书,楼主是可以回国的。不过要准备好足够的银子,到时候转律师费就行了。
作者: orientalwolf    时间: 18.2.2008 19:56
原帖由 leon 于 18.2.2008 12:48 发表


你现在的是和超市已经没有关系了!!!超市唯一可以为你做的是,撤回他们的ANZEIGE, 但可以明确的说,他们不会做的!!!,超市已经完成任务了。 起诉你的将是检察官。
你现在打交道对象是检察官和警察,如果检 ...



我跟德国的检查官打过交道,慕尼黑市法庭,拜仁州州法庭我都打过交道,没什么可怕的。
楼主如果胆子实在太小,那么就赶紧承认了罢,其实也不至于影响去其他国家签证。
作者: 哀川波波    时间: 18.2.2008 22:35
楼主的意思说的挺明白的,他其实是故意的

不过应该没那么严重吧
德国那么多人逃票
不也都是故意的么

Anyway, 祝好运吧
作者: 哀川波波    时间: 18.2.2008 22:36
另外,我的意思是:
别因为一个错误再撒谎
万一真的有录像...
到时候就更麻烦了
个人意见........
作者: autumn-an    时间: 19.2.2008 01:39
首先对lz遇到的这件事表示同情。
但是,我想一般情况不会有人在超市里购物会把商品往自己的包里装,即使是因为暂时没有工具携带,装进自己的包里也不会忘记付费的,何况你这包里装了70欧的商品,在超市里70欧的商品应该是不小的数目了,应该是些偏贵重的物品。我想你买的另外3包东西不会都是住么贵吧!之所以超市人员叫住你,是因为早在监控录像里看到你忘自己的包里装东西,并且早就盯上你了。现在不用大家说,是偷是忘lz心理最明白。
另外我想请大家注意的是,中国现在正处在比较关键的时刻,本来现在一些西方国家就在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新闻,小到消息也好去抨击中国现行的人或事。达到诋毁中国形象的目的。所以作为在国外生活的中国人更应给注意自己的形象问题,总之别给中国抹黑,别给中国人丢脸。
谢谢大家,上述只是我个人的见解,不对或语气偏重的地方请见谅。
作者: dietotenhosen    时间: 20.2.2008 11:29
无论是否主管偷窃,自己做的事情都要勇于担当




欢迎光临 德国开元华人社区 开元周游 (https://bbs.kaiyuan.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