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通过中介买房,买方与中介签订的支付Reservierungsgebuehr(预定金)的合同:根据德国最高法院BGH的判例(Urteil vom 23.09.2010, Aktenzeichen III ZR 21/10).,原则上此类格式合同无效。最高法院认为:此种定金合同适用民法BGB307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中介机构单方造就仅对己方有利条款,买方即使支付了定金,中介机构(卖方)仍然可以将房产卖给出价更高的人,对于已经交纳定金的买方而言并无半点保障。另外一个无效原因就是,买卖房地产是当事人之间重大的民事行为,因此法律在程序上要求必须经过公证,也就是在此之前给当事人充足的考虑时间,而预定金的形式,给买方压力以迫其短期做出决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无效。类似的判例在柏林夏洛腾堡法院(Az.:216 C 600/12)也有体现。由于此类合同无效,因此,当买方交付预定金后,反悔不买,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预定金。而且,无论这种预定金合同以何种形式出现,比如称为Servicehonorar“(服务费),同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