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号,李洋洁的从属诉讼人(Nebenkläger), Sven Peitzner接受《中德意志报》记者,Lisa Garn的采访。以下是采访核心内容。
自从他(指Peitzner)看过文件档案后,认为该两名嫌疑犯有最大的嫌疑。
他还需要更全面的信息,比如DNA,手机(通话记录)和电脑的评定
他质疑嫌疑犯供词的可信度(指李洋洁自愿和他们两发生性关系)。由于调查还在进行中, 因此他没有说出他怀疑的理由。
当他被问起嫌疑犯父母是否干预过针对他们儿子调查时,他认为还有谨慎检查的必要,在该事件过程中存在众多可疑之处。比如1: 嫌疑犯亲生父母以及继父的职务。2:生母曾经询问过证人,继父相助他搬家等。
(稍微解释一下Angehörigenprivileg这个词。它可以翻译成“家属特权”(?),意思是说,如果儿子犯法,不表示老子自动有初始嫌疑。如果警察正式针对儿子调查,作为警方人员的老子或者老妈应该和调查保持距离!)。该律师认为嫌疑犯父母在此很有可能触犯了Angehörigenprivileg,即没有和调查工作保持应有的距离。
他对嫌疑犯父母是否利用自身职位破坏调查(Strafvereitlungim Amt)保持怀疑。当然,彻查此事是否属实是警察和检察院的义务。调查目的: 嫌疑犯是否在某时间段内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信息!(Wir werden zu prüfenhaben, ob die Tatverdächtigen zu bestimmten Zeitpunkten Informationen hatten,die sie nicht hätten haben dürfen.)
他对德绍市警察和检察院的办事能力感到吃惊。但目前还不适合具体陈述。
针对比特曼在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现: 他指责比特曼提起嫌疑犯母亲职务的时候,并没有透露,而只是说她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同时他又单方面的公布了嫌疑犯被否定的供词,导致受害者声誉受损。
他认为,可能要再等上两个月或三个月才能开庭。
针对凶手的判决: 如果法官采取青年刑法,犯人因谋杀罪被判,最高能判10年有期徒刑。如果是额外严重刑事案件,法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假如法官采用成年人刑法,可判终身监禁。
6月24号,内政部长的采访。此次采访内容并没有提供新的信息。我不打算翻译整篇采访,只挑选重要的,因为其中有一部分内容之前就已经报道过。我不想再重复。(注:后面有原文采访链接。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看。)
他(指内政部长,Stahlknecht)之所以将嫌疑犯继父停职,是因为在纪念李洋洁追悼会后不到24小时后开了一家酒吧的缘故,而不是他在调查上的失职。
他不认为自己在处理此次事件上有拖延的责任。对于他而言,他的首要任务不是去满足公众或媒体对他的愿望,而是准守法治国家的原则。
他认为,男嫌疑犯父母不应该接受采访,而是保持沉默。他没有仅仅因为那次采访便让他们受到处分。
他表示,将男嫌疑犯停职有两层意思: 1.对男嫌疑犯继父有照顾义务。2.让人民不要对警察失去信心。
他说,男嫌疑犯继父是Polizeioberrat (注: 我也不知道该如何翻译成中文。类似于高级别警察头衔),因此他有资格在警察内部出任相对要职。他还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获得第二次机会。在警察局内也有一些不那么受公众关注的职务。(点评: 言下之意是说,继父暂时被停职,但是在不久得将来会分配到另外一个不受公众所关注的职位。)
他说,内政部正针对公务员(或工职人员)是否允许从事副业做新的调整。(点评: 很奇怪,为何不干脆禁止公职人员从事副业呢? )
6月28号,男嫌疑犯继父被调到Aschersleben市的警校任职(Fachhochschuleder Polizei)。
据马格德堡的《Volksstimme》报道,调职立即执行,刻不容缓。 警校的任务是培养后备警察,对警察(警官)进行深造和培训的基地。据《中德意志报》称,男嫌疑犯继父本人并不出任授课,而是在行政机构就职。(JörgS. soll dort nach MZ-Informationen aber nur im Verwaltungsapparat tätig werden.)
内政部长把男嫌疑犯继父调到警校任职的决策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很难说这是对或者是错的决定。我心里倒是还有有几个疑问。
第一: 前警察局长因为道德作风缘故而被停职。现在去警校任职,总感觉怪怪的。一名在道德作风上有问题的高官出任警校行政机构要职难道就不会影响警校的声誉吗?
第二: 他去警校就职,不可能只是给别人端茶或泡咖啡,而是出任相对于警察局长的要职。如果,我是说如果他负责校规或者授课内容,警校学生会怎么看?
第三: 这其实也体现出德国公务员法的缺陷。某某公务员(公职员)因某某问题被停职,然后调到另外一个官方机构继续任职,但是该问题本身并没有因此而消失。不仅仅是警察局局长,这些事也经常发生在在校老师身上。他们在某某学校和学生或家长们(或其他缘故) 闹矛盾,校长本身不能将他们停职或革职,只能把他们转移到其它学校。说的更白一点,某些老师压根就不合格。他们在某某学校混不下去了,就因为他们是公职人员身份,学校不能拿他们怎么样,只能被转移到其它学校继续混。如果某某老师在新学校又混不下去,又被转移到下一家学校。不合格的老师依然不合格,换到哪里都一样。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反对老师拥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主要原因之一。既然某老师不合格,就取消他在校任职资格,免得让他继续摧毁学生的教育。
第四: 内政部长有一句话说对了。每个人都应该获得第二次机会,包括男嫌疑犯继父在内。他现在虽然只是被调任,这不等于是最终结局。瑙姆堡检察院还在针对男嫌疑犯父母调查。如果证明其继父曾经的确利用自身职位破坏(Strafvereitlungim Amt)针对他继子的调查,或许内政部长再次纠正他的决定。
两名嫌疑犯均20岁。法律规定18岁至21岁之间的青少年称为 “正在成为成年人”(Heranwachsende), 因此都可以运用青少年刑法。此案的嫌疑犯在理论上也包括在内。
相对比,青年刑法比正常刑法要明显的温和。理由是,很多人在这个年龄段还处于成长过度期。即便他们在生理上已经成年,但在心理成长上还不成熟。因此, 每当“正在成为成年人”(Heranwachsende)是被告人时,都会作为个案来看待。
如果 “正在成为成年者”在言行举止上如同青少年,青年刑法在此要起到教育性的功能。如果他在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已经固定,达不到教育性效果,便可以运用成年人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运用青年刑法。
在此,法院都会按照个案做判决。但是在不确定情况下都会运用"in dubio pro reo" 原则。翻译成白话就是: 在不确定情况下偏向被告者。这就是说,法官要证明以上两点并没有实现。这也导致为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运用青年刑法。(注: 一开始我也没有听懂这段话的意思。后来才慢慢搞懂。它是指,如果符合上面所说的那两点,法官肯定运用青年刑法。如果不是,那就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会偏向被告,也就是上面所提到的"in dubio pro reo"原则。这是我的理解。有可能我自己理解错误。总之,现在没有完全听懂不要紧,再过几天我还有第二份评估。听听另外一名律师是怎么说的。)
如果今后开庭,法官在此案件上很有可能运用青年刑法。
青年刑法的上限是10年。如果法官判他谋杀, 则15年。理论上讲,在监禁后可以考虑将对方实施保护性拘留(Sicherungsverwahrung)。但这种可能性很低。在此必须要有明确的依据,证明凶手有再犯的可能。相关医生要对罪犯做心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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