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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洋洁案】男嫌疑犯继父先被停职,后调任警校就职 [打印本页]

作者: KaiyuanEditor    时间: 30.6.2016 11:41
标题: 【李洋洁案】男嫌疑犯继父先被停职,后调任警校就职

作者周磊

追踪报道

第一部分:  新闻简要

6月22号,李洋洁的从属诉讼人(Nebenkläger), Sven Peitzner接受《中德意志报》记者,Lisa Garn的采访。以下是采访核心内容。

注: Peitzner对凶手将会受到哪种法律制裁,和我多名德国律师朋友的判断几乎一致。他们甚至给出更详细的解释。之前曾经有读者质问我,为什么那么关心法律的程序,而不是关心案件本身?我觉得这种责备的出发点是错误的。如果自己事先对德国法律一窍不通,当法官的判决和我们心中的主观判决产生偏差时,便又无根据的谴责德国法官有意包庇凶手,歧视外国人(中国人)。其实是自己无知的表现,却说是别人的不公正!如果此次谋杀案没发生在我们同胞身上,大部分人根本不会主动去了解德国刑法的。既然是关注,不应该从多方面关注吗?既然高度关注,为何不借此多学一点德国法律呢?再则,调查正在进行中,有关部门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不会,也不能轻易透露信息。
原文出处:
http://www.mz-web.de/dessau-rosslau/mordfall-yangjie-li-nebenklage-anwalt-machen-umstaende-des-falles--misstrauisch--24277650

6月24号,内政部长的采访。此次采访内容并没有提供新的信息。我不打算翻译整篇采访,只挑选重要的,因为其中有一部分内容之前就已经报道过。我不想再重复。(注:后面有原文采访链接。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看。)

原文出处:
1.    http://www.mz-web.de/mitteldeuts ... ierleiters-24286348
2.    http://www.mz-web.de/dessau-ross ... olizeichef-24283972

6月28号,男嫌疑犯继父被调到Aschersleben市的警校任职(Fachhochschuleder Polizei)。

据马格德堡的《Volksstimme》报道,调职立即执行,刻不容缓。 警校的任务是培养后备警察,对警察(警官)进行深造和培训的基地。据《中德意志报》称,男嫌疑犯继父本人并不出任授课,而是在行政机构就职。(JörgS. soll dort nach MZ-Informationen aber nur im Verwaltungsapparat tätig werden.)

我的评论:

内政部长把男嫌疑犯继父调到警校任职的决策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很难说这是对或者是错的决定。我心里倒是还有有几个疑问。

第一:  前警察局长因为道德作风缘故而被停职。现在去警校任职,总感觉怪怪的。一名在道德作风上有问题的高官出任警校行政机构要职难道就不会影响警校的声誉吗?

第二:  他去警校就职,不可能只是给别人端茶或泡咖啡,而是出任相对于警察局长的要职。如果,我是说如果他负责校规或者授课内容,警校学生会怎么看?

第三: 这其实也体现出德国公务员法的缺陷。某某公务员(公职员)因某某问题被停职,然后调到另外一个官方机构继续任职,但是该问题本身并没有因此而消失。不仅仅是警察局局长,这些事也经常发生在在校老师身上。他们在某某学校和学生或家长们(或其他缘故) 闹矛盾,校长本身不能将他们停职或革职,只能把他们转移到其它学校。说的更白一点,某些老师压根就不合格。他们在某某学校混不下去了,就因为他们是公职人员身份,学校不能拿他们怎么样,只能被转移到其它学校继续混。如果某某老师在新学校又混不下去,又被转移到下一家学校。不合格的老师依然不合格,换到哪里都一样。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反对老师拥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主要原因之一。既然某老师不合格,就取消他在校任职资格,免得让他继续摧毁学生的教育。

第四: 内政部长有一句话说对了。每个人都应该获得第二次机会,包括男嫌疑犯继父在内。他现在虽然只是被调任,这不等于是最终结局。瑙姆堡检察院还在针对男嫌疑犯父母调查。如果证明其继父曾经的确利用自身职位破坏(Strafvereitlungim Amt)针对他继子的调查,或许内政部长再次纠正他的决定。

原文出处:
http://www.mz-web.de/dessau-rosslau/mordfall-yangjie-li-dessauer-polizeichef-an-fachhochschule-versetzt-24306876
第二部分: 德国律师的回答。

回答者: Robert Fechner
问: 最终是否运用青年或者成年人刑法取决于法官的判断。那么法官运用哪种刑法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两名嫌疑犯均20岁。法律规定18岁至21岁之间的青少年称为 “正在成为成年人”(Heranwachsende), 因此都可以运用青少年刑法。此案的嫌疑犯在理论上也包括在内。

相对比,青年刑法比正常刑法要明显的温和。理由是,很多人在这个年龄段还处于成长过度期。即便他们在生理上已经成年,但在心理成长上还不成熟。因此, 每当“正在成为成年人”(Heranwachsende)是被告人时,都会作为个案来看待。

Gleicht der Heranwachsende in seiner Person oderseinem Handeln noch eher einem Jugendlichen, soll mit den Mitteln desJugendstrafrechts erzieherisch auf ihn eingewirkt werden. Ist derHeranwachsende bereits gefestigter, so dass eine erzieherische Maßnahme ohnehinnicht Erfolg versprechend wäre, bestraft man ihn nach den allgemeinen Regeln.

如果 “正在成为成年者”在言行举止上如同青少年,青年刑法在此要起到教育性的功能。如果他在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已经固定,达不到教育性效果,便可以运用成年人刑法。

Nach dem Gesetz gibt es zwei Fälle, in denen fürHeranwachsende das Jugendstrafrecht gelten soll.

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运用青年刑法。

1.    wennbei einer Gesamtwürdigung die Persönlichkeit desTäters noch einem Jugendlichen gleich steht oder
1. 如果凶手人格(Persönlichkeit)的整体评估相等于一名青少年时或者
2.    wennes sich bei der Tat um eine typische Jungendverfehlung handelt.
2. 如果犯罪行为是典型的青少年过失的话。
Das Gericht entscheidet hier für jeden Einzelfallindividuell. Allerdings gilt im Zweifel immer der Grundsatz "in dubio proreo" - auf Deutsch: Im Zweifel für den Angeklagten. Das heißt, der Richtermüsste positiv darlegen, dass die beiden Punkte gerade nicht erfüllt sind. Diesführt dazu, dass in der überwiegenden Anzahl der Fälle bei Heranwachsenden dasdeutlich mildere Jugendstrafrecht angewendet wird.

在此,法院都会按照个案做判决。但是在不确定情况下都会运用"in dubio pro reo" 原则。翻译成白话就是:  在不确定情况下偏向被告者。这就是说,法官要证明以上两点并没有实现。这也导致为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运用青年刑法。(注: 一开始我也没有听懂这段话的意思。后来才慢慢搞懂。它是指,如果符合上面所说的那两点,法官肯定运用青年刑法。如果不是,那就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会偏向被告,也就是上面所提到的"in dubio pro reo"原则。这是我的理解。有可能我自己理解错误。总之,现在没有完全听懂不要紧,再过几天我还有第二份评估。听听另外一名律师是怎么说的。)

如果今后开庭,法官在此案件上很有可能运用青年刑法。

问: 假如谋杀者因谋杀罪而被判15年有期徒刑,他肯定会在15年后被释放吗? 或者还有其它原因能让他在监狱里多呆几年?

青年刑法的上限是10年。如果法官判他谋杀, 则15年。理论上讲,在监禁后可以考虑将对方实施保护性拘留(Sicherungsverwahrung)。但这种可能性很低。在此必须要有明确的依据,证明凶手有再犯的可能。相关医生要对罪犯做心理评估。


更有可能会发生的情况是,即便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提前出狱。前提是,他在监禁时期“表现良好”。假如罪犯提前释放,一般都是服刑时间超过三分之二以后才允许。



转载自德国华商报

作者: UPS物流代理    时间: 6.7.2016 05:00
有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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